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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关于新解放区征收农业税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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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9-10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关于新解放区征收农业税的指示
(一)目前秋收业已登场,新解放区即将开始征收农业税的工作。这是一件大事,因为它关联到巩固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和广大人口的负担问题,中央人民政府为此已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这个条例是根据新解放区一般情况,特别是还没有经过土地改革的情况,同时又参考去年征粮经验,加以制定的。根据这个条例,农业税的税率降低了(国家公粮占农业总收入由去年的百分之十七降低至百分之十三,加上地方粮约为由百分之二十降低至百分之十五),各阶层的负担都减轻了,各阶层的负担比例更趋于公平合理,对地主也有了适当的照顾。新解放区各级人民政府,尤其省(市)人民政府,必须认真研究这个条例,确实掌握它的原则,并参照各该省(市)具体情况,制定适当的施行细则。
(二)新解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这一工作列为当前重要任务之一,实行首长负责、直接领导,并集中必要力量,完成这一任务,决不可将这一繁巨的工作简单地交给财粮工作人员去办。各省(市)、专、县人民政府必须负责采取适当方式,如开会、办短期训练班等,召集所派出的征粮人员及下级政府有关人员加以训练,帮助他们确实了解农业税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时间允许时,并应尽可能派出得力干部进行征收农业税的典型试验,取得经验,加以推广,以期在执行中尽量减少偏差。县、区、乡(村)人民政府则应动员人民团体的积极分子,在帮助他们了解农业税暂行条例之后,经过他们向各阶层纳粮户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解释,使农业税暂行条例,家喻户晓,为大众所熟知。
(三)乡(村)人民政府必须普遍无例外地组织包括各阶层代表在内的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的任务,在于认真调查纳税户的土地亩数、产量和人口,以及租佃关系等情况,同时依靠农民群众揭发隐瞒土地、虚报产量和逃避负担等情形,然后根据农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和评议各户应交税额,并适当地调解和处理纳税户间的纠纷,使农业税征收确实做到公平合理,避免畸轻畸重现象。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征粮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策,依照“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办事,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土地产量,不得擅自改变征收税率,不得自由加重负担,层层加派,亦不得夸大困难,借故减少应征数字。总之,必须反对不顾政策,单纯完成任务的偏向,同时也要防止强调困难,放任自流的偏向。为要加强征粮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除派遣大批得力干部深入农村协助当地征粮工作,及随时检查,总结经验,纠正偏向外,并应利用电话和各种通讯方法,密切上下级联系。
(五)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召开时,同级人民政府必须向其报告农业税征收情况。在冬季征收任务结束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征收工作加以总结,按级上报。各省(市)人民政府和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应向中央提出总结报告。
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零年九月八日
【新华社九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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