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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官莫贪贪官必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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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0-30
第1版(要闻)
专栏:

  为官莫贪贪官必惩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三起重大贪污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判决结果。三案的主犯,河南省汝州市原市长徐中和、广东省惠州市原公安局局长洪永林和广东省深圳市原房管局局长陈炳根,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情节严重而被判处死刑,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是党中央领导全党全国人民进行反腐败斗争的又一成果。
这三名罪犯,都是领导干部,他们犯罪的共同特征就是凭借手中执掌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由于特殊的身份和地位,他们犯罪的危害性也特别大。这不仅是由于他们非法侵吞的公私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直接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更是由于他们的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改革开放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这种危害是无法用数字衡量的。
依法严惩这极少数头戴乌纱帽的犯罪分子,对于保证我们党和国家政权的纯洁性,维护社会安定,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都是非常必要的。这是大快人心之举,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严肃性,也显示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决心。我们完全可以相信,通过一系列大案要案的查处,必将极大地震慑那些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应当指出,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绝大多数是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的。陈炳根等三人走上犯罪道路,首先有自身的原因。他们都曾受到党多年的培养教育,并受到重用和提拔。毋庸讳言,他们曾为人民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但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在金钱的诱惑面前没有经受住考验,把党和人民赋予的为人民服务的权力变成为个人谋取私利、大发横财的工具,一步步堕入犯罪的深渊。我们的党员、干部,特别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应当从中汲取沉痛的教训,万分珍惜党和人民的信任,万分珍惜个人的历史和荣誉,坚持一辈子为人民做好事,不做坏事,作一名既经得起枪林弹雨和艰难困苦的考验,也经得起灯红酒绿和金钱物质的考验的先锋战士。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不懈地对全体党员和干部进行理想、道德教育和党的优良传统的教育,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和法制教育,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使他们牢记党的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自己肩负的光荣历史使命,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不断巩固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
有效地防止少数领导干部腐化变质,仅仅靠教育和执法执纪还不够,还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洪永林等三人,有的是长期犯罪未被发现;有的则是干部和群众有所觉察和检举,但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揭露和制止;更为严重的是,有的被群众揭发后,仍然得到上级的赏识和提拔。这就暴露了我们某些方面监督制约机制的脆弱以及干部用人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这不仅是指要依靠事后的追究惩办制度,更重要的是指要不断健全我们的法律体系,建立起一套对滥用权力进行有效防范制约的机制,并使之切实发挥作用。
要通过改革,在规范政策和干部权限的同时,加强党政机构内部的纪检、监察制度,增加党政机关办事制度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要健全信访、举报和申诉、控告制度,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对腐化官员的罢免制度等,使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和监督的权力落到实处,以堵塞和减少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的渠道,并使已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这无疑也是对干部的最大爱护。
当前,全国反腐败斗争形势很好,一些隐藏很深的犯罪分子正在被揭露出来,一批大案要案正在得到查处,越来越多的群众相信我们党不仅有决心也有能力领导好这场关系到党和国家命运的斗争。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又就反腐败斗争作出决定,重申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并对县处级以上干部提出五项具体要求。我们相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能够坚决执行中央决定,同广大群众一道,把反腐败斗争胜利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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