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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自重 又该治理——评当前高价演出现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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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2-24
第1版(要闻)
专栏:

  既要自重 又该治理
——评当前高价演出现象
本报记者 李德润 李战吉
近年来,境内外一些演艺明星在组台演出中收取巨额出场费问题已引起社会广泛议论和批评。最近,记者就这一热点现象走访了广电部和文化部有关领导同志。
据了解,港台一些歌星来大陆演出,一次出场费少则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香港某歌星在重庆演出三场,出场费高达近300万元。大陆的一些“星级”演员的出场费也随之而涨。今年8月,山东烟台“中韩贸易洽谈会”期间演了三场节目。北京的一位会作曲的男歌手出场三次收费18万元;一位电视女主持人主持这次演出,主办单位支付她8.4万元。
据介绍,人称“走穴”的演员自行组台演出始自80年代初期,90年代以来愈演愈烈,收费越来越高。以某电影厂的一位演领袖的特型演员为例,1990年1月他在新疆演出,收劳务费1500元;而今年8月他在山东菏泽演出每场要收2万元。
演员索要高价哄涨了票价。港台歌手演出票价高的每张已达到500元;不久前境外某歌星在上海演出,黑市票价竟炒到1180元。大陆演员演出的票价也涨到数十元,高的则达到100多元。
有关人士指出:如此昂贵的票价,完全脱离了国情、民情,超出了一般群众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同时,也背离了价值规律,既不是艺术质量的真实反映,也不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客观反映。
这类组台演出的门票很少通过窗口售出。境外某歌星在沈阳万人体育馆演出两场,只有一张票是在窗口售出的,绝大多数票是靠分摊给投资赞助的企业,以此收取赞助费。赞助企业将票发给职工、赠送“关系户”,或者摊派给相关单位,造成了利用公款买票看戏的反常现象。据深圳市的不完全统计,全市企业赞助歌星演出的费用一年就有3000万元。
企业赞助或投资承办演出,旨在借用明星的“轰动效应”来展示自己,提高知名度。然而不少演出的组织过程中层层收回扣,个别企业有人借赞助之机,回扣赞助费,化公款为私款,损公肥私。据悉,回扣率有时高达40%至50%。
组台演出中普遍存在着逃税漏税现象。演员收取的巨额出场费名义上是“税后报酬”,而实际上无论是演出承办单位,还是演员个人都很少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例如,今年8月在菏泽灾区的演出中,15位演员收取“税后”高额演出费共27.6万元,而承办经纪人却没有替演员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境外演员在大陆演出也没有纳税。逃漏税现象使国家税款流失,也引起了普通百姓的反感。
这类组台演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活跃演出市场的作用,但是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首先,高价严重地腐蚀了文艺队伍。一些演员受物质利益的驱动,无视单位的有关规定,私自“走穴”。一位颇有名气的女电影演员声称:“我的钱就在全国各地,下去就能拿来。”有的演员漫天要价,拿不到巨额现金就不上飞机。受高价风的影响,一些原本遵纪守法、受人尊崇的名演员也开始“侃价”,被人视为“紧俏商品”。越来越多的歌手、影视演员、相声小品演员、甚至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也加入了高价演出队伍。有的演员拿了高酬金,却没有高水平,演出敷衍了事。有的甚至“幕后放录音,台上对口型”欺骗观众,以致观众“高高兴兴来看戏,骂骂咧咧退出场”,大呼上当。此外,有些格调不高的演出,对观众、特别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以及对社会都产生了不良影响。
目前,组台演出要高价扰乱了演出市场。有关人士指出:我国的文化市场既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这种秩序混乱的现象到了非治理不可的时候了。
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思想认识问题,也有经营方向的问题;既有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也有宏观调控不力的问题;既有政策法规不健全的问题,也有执法不严、有法不循的问题,需要综合治理。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将演出纳入法制轨道,使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有关人士强调:要尽快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鼓励社会赞助文化事业,同时引导社会资助的投向,加强社会赞助费的财务管理;要用有效手段对“走穴”演出实行限制,建立严格而可操作的演出管理制度,收缴演职员的个人收入调节税。
有关人士认为,高价演出“热”也与新闻舆论界的“爆炒”有关。现在不少报刊,特别是周末版和小报,以及某些电台、电视台无节制地宣传境内外的各类“星”,甚至不加分析地摹仿境外的某些做法,盲目地“追星”、“炒星”,为幼稚的“追星族”加温、加热,从而助长了演员要高价和青少年追星的迷狂程度。有关人士希望加强对那些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的文艺团体和演员的宣传,而不要为“高价热”推波助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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