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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共同繁荣——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十周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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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9-20
第1版(要闻)
专栏:社论

  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共同繁荣
——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十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已经10周年了。10年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对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起了重大作用,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和国家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具体情况相结合的成功创举。它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早就载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付诸实施。经过40多年的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既能保障各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聚居区内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又能保障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极大优越性的好政策、好制度。这样的好政策、好制度,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民族区域自治法正是根据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
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10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以及国家机关各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十分重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全国新建自治县47个,占民族自治地方总数的1/3。现在全国共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2个自治县,共计157个民族自治地方,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3%,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全国有44个少数民族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多年来,国家增加了对民族自治地方资金的投入,采取了多项优惠政策和措施,民族自治地方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经济有了较快发展,其他各项事业也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各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从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和特点出发,制定了一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我国民族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初步建立起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不但对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且对我国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都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民族矛盾加剧,社会动荡不安,而我国却能保持长期的稳定,经济迅速发展,这与我国贯彻执行了自治法等一系列民族政策和法律,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有十分重要的关系。正如江泽民同志在谈到民族区域自治时所指出的:“经过几十年的考验,证明了这项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要以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10周年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区域自治的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和国家各项法律的自觉性。民族工作在我国始终是一件大事,它关系到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边防的巩固、全民素质的提高,也关系到挫败国际敌对势力的图谋,必须高度重视,抓紧抓好。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使执行民族法律和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在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最重要的是要团结和组织各族人民努力把经济搞上去。当前从多数民族地区看,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但总体上仍然比较落后;群众生活有了很大改善,但仍然比较困难。民族地区的各项工作任务都应当放到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的过程中去完成。民族地区大多具有地广人稀,资源丰富的显著特征。把资源开发作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方向,尽快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是实现民族地区经济振兴的有效途径。
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当前,全国各族人民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正在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更好地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法律和民族政策,一定能够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提供更切实的保证,提供更强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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