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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我国家机密 从事刑事犯罪活动吴弘达案一审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5年并驱逐出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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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8-25
第1版(要闻)
专栏:

  非法获取我国家机密 从事刑事犯罪活动
吴弘达案一审作出判决
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5年并驱逐出境
新华社武汉8月24日电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吴弘达案一审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驱逐出境。如不服一审判决,10天内可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表明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弘达原籍中国江苏省无锡市,1985年从武汉市赴美国探亲,后加入美国籍。吴弘达曾多次化名潜入中国境内,非法获取我国家秘密,从事刑事犯罪活动,于今年6月19日再次潜入中国时,被我公安机关在边防查获。6月30日,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对吴弘达实行监视居住。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武汉市公安局于7月8日依法逮捕了吴弘达。
吴弘达案经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8月6日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于8月12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记者今天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于8月23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法庭审理查明,吴弘达于1991年至1994年间,先后以访友、旅游、经商等名义,进入中国或在境外收买他人入境,窃取、刺探我国家秘密,并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吴弘达曾三次到山西两所监狱拍摄了监狱的警戒设施、劳改场所和布局情况,与陈某先后在上海市两家工厂各窃走机密文件一份,与香港冯某签定合约,并付酬金4000美元,由冯某入境拍摄、刺探我监狱警戒设施。后又偕一家外国广播公司的女记者入境,使用经过伪装的摄像器材,在新疆监狱刺探、拍摄监狱的管理和设施情况。与陈某到上海市一所监狱拍摄了监狱的警戒设施和布局情况,并将拍摄资料分别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1991年8月,吴弘达身着警服,冒充警察,混入青海唐河监狱,进行非法拍摄活动。
法庭根据庭审查对核实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确认吴弘达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为境外机构、组织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合议庭经评议,根据其犯罪事实和证据以及认罪态度较好,其犯罪有受他人利用等情节,作出了前述判决。
审判长介绍说,吴弘达在法庭调查中,对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和法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证言等均表示认同,没有提出异议。受被告人委托的两名律师为被告进行了辩护。吴弘达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服法。记者获悉,在庭审前,吴弘达还向法庭提交了亲笔书写的、表示认罪、悔过的“认罪书”。
记者还获悉,在开庭审理前,我外交部约见美国驻华大使馆官员,通知了吴弘达案开庭的时间、地点,并根据中美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允许有一名美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到庭旁听。8月23日,美国驻华大使馆一等秘书兼领事彭达到庭旁听。吴弘达被逮捕后,应美国驻华大使馆的要求,根据中美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我主管部门安排美国驻华大使馆公使衔参赞兼总领事马士亚和一等秘书兼领事彭达,分别于7月10日和8月9日两次在武汉市探视了吴弘达。
另悉,吴弘达在押期间,依法受到了中国有关方面良好的人道待遇,其原有腿病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治疗。对此被告人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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