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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判五起严重刑事案件赵多国等八名主犯被判处死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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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04
第1版(要闻)
专栏:

  北京宣判五起严重刑事案件
赵多国等八名主犯被判处死刑
新华社北京5月3日电(周德伟、汪金福、牛爱民)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宣判了5起严重抢劫、杀人等犯罪案件。赵多国等8名被判处死刑的严重犯罪分子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罪犯赵多国,原系北京某单位聘用的保安员,1995年11月24日17时许,伙同他人携带仿真手枪,拦截城市信用合作社送款车,抢劫人民币24.8万余元。
大兴县西红门镇农民杨大钢,伙同河北省永清县农民姚海涛等人,于1994年11月29日和1995年2月21日,先后两次骗租北京市两辆夏利牌出租车,将司机杀害后抛尸灭迹,两次抢劫汽车及司机随身携带的钱物共价值人民币15.5万余元。
现年33岁的王志东,原系河北省保定市某单位汽车司机。1993年12月16日,王志东伙同无业人员郭志忠盗窃日本尼桑牌V6型小车一辆,倒卖后获赃款27万余元。后两人因分赃不均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王志东用私藏的五连发钢珠枪将郭志忠打死,用汽油焚尸灭迹。
罪犯崔宝亭,曾因犯流氓罪、盗窃罪和惯窃罪,先后5次被劳教10年,2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3年4月越狱潜逃北京后,与吴泽元等一批劳教或刑满释放的无业人员结伙抢劫。1993年4月至1994年8月间,崔宝亭、吴泽元一伙持五连发猎枪、自制手枪、刀片等凶器,先后在北京市宣武区、西城区、丰台区等地入室抢劫4起,砍伤3人,共抢劫人民币11.2万余元、美金700元及金戒指、手表、手持电话机等大量贵重物品。
罪犯蓝新、张国滨均系北京市无业人员。1993年7月至11月间,蓝新、张国滨一伙先后5次在饭馆或学校门口寻衅滋事,砍伤群众和学生8人,砸坏汽车一辆。1993年10月15日,蓝新、张国滨与另一名无业人员郑永刚酒后持刀向一对男女青年流氓寻衅,郑将女青年强奸后,蓝、张又向男青年猛砍17刀。同年8月至11月间,蓝新、张国滨一伙手持凶器连续12次抢劫出租车,掠走司机钱款、手表、BP机等物品,并将多名司机砍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判处赵多国、杨大钢、姚海涛、王志东、崔宝亭、吴泽元、蓝新、张国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永刚等13名涉案的犯罪分子,也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赵多国等8名罪犯的死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指出,这5起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分子有的是越狱潜逃罪犯,有的是刑满释放人员,有的是无业人员。他们或结伙行凶,或入室抢劫,或抢劫送款车,或杀人劫车,作案手段凶残,犯罪气焰十分嚣张,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必须依法严惩。这类犯罪是这次“严打”斗争的重点之一。他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坚决执行党中央严打斗争的部署,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该重判的重判,该判死刑的必须判处死刑,坚决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中央“严打”斗争的部署,近期,河北、辽宁、山西、内蒙古、陕西、湖北、上海等省、市、自治区法院都已公开判处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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