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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贩假者的警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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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1-26
第1版(要闻)
专栏:

  制假贩假者的警钟
本报评论员
李荣平等人,为牟取暴利,生产、销售用甲醇兑制的“白酒”,致使100余人甲醇中毒,其中36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此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是全国罕见的一起大案。日前审判机关对此案作了终审判决,其中5名主犯被处以极刑,2名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另外几名罪犯分别被处以无期或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这起大案的判决,再一次为牟取暴利制假贩假者敲响警钟。这些年来,一些人财迷心窍,利令智昏,不惜制造和销售伪劣商品,直至在食品、药品上作假,干出严重危害社会公众人身安全的伤天害理之事。用甲醇兑制毒酒销售,致使多人死亡,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例。其罪恶根源在于不择手段地追逐不义之财,以至明知犯法,仍然以身试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鄙视利润,只有投入少,产出多,赢得更大的利润,才能扩大再生产,壮大经济实力,壮大和繁荣社会主义事业。不管是对于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是一样。问题在于如何取得利润,如何分配利润。“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能违背道义,违背法律,干不义之事,发不义之财。凡是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发不义之财者,终究要受到惩罚。“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对违法者绳之以法,惩处害群之马,是一种儆戒,也是对于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的一种引导。对一些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的群众经商致富的积极性应该鼓励,但应该引导其走正路,不走邪路,尤其不能从事制假贩假的犯罪活动。
要重视判决毒酒案的意义,对于制假贩假者,要绳之以法,不能姑息养奸。同时,也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使越来越多的人知其犯法不仅危害他人,也危害自己。要提高消费者识别真伪的能力和监督能力,不买不用伪劣商品,特别是伪劣食品和药品,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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