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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故障损坏家电责任谁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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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4-07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供电故障损坏家电责任谁负?
不久前的一个晚上,我们居住的宿舍楼突然停电,几分钟后来电,只见一道闪光,输送来的强烈电流将宿舍楼内的6台彩电、5台冰箱全部烧坏。经有关部门检测,原来是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导致220伏电压变为高达380伏,电流骤然增大,故将上述家电烧坏。至于相线与零线互碰的原因则无法查清。我们找供电局索赔,供电局一会儿说是电器质量有问题,一会儿说发生这种事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总之,以种种理由推诿。请问:供电故障损坏家电责任应由谁负?
江西读者艾小青等10人
艾小青等同志:
我们认为,供电企业对在供电运行中发生故障损坏居民用户家用电器应负赔偿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供电企业是在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公用企业,居民用户则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双方形成一种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企业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电力质量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电力法》第28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电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而你们来信反映的情况,则表明供电企业所供的电流不符合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要求,从而造成违约。
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赔偿处理,电力工业部发布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情形,即属于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电力运行事故。
对此,《电力法》第60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你们的损失,供电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修理,《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作了详细规定,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修复所需要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全额赔偿;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按家电平均使用年限,电子类10年、电机类12年、电阻电热类5年、电光源类2年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金额赔偿,超过上述使用年限的按原价的10%赔偿。
当然,如果供电局还坚持认为这些电器质量不行,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你们产生损失,不能举证又不承担赔偿或修复责任的,你们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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