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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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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2-12
第10版(理论)
专栏:学习通信

  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蔡定剑
  党的十五大提出:“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这是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原则。
  所谓国家法制统一,就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各种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是我们党和国家从历史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法制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
  大家知道,我国缺少健全的法制传统。中国古代社会虽然也有丰富的法律文化、繁苛的法律条文,但那不过是一种“帝王之具”。它“著之于官府,施之于百姓”,是官用来治民的一种工具,而不是人民用来治国的。所以,皇帝是法又高于法,各级官吏玩弄、游戏于法,法律没有权威,更没有尊严。尊严属于皇帝而不属于法律。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和国家积极从事法制建设,到文革前,不仅有了宪法,还初步建立了一套法律制度。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说明,有法律制度还不是法治。法治国家要求法制有至上的权威和尊严,具有任何人和组织不可侵犯的力量。法律权威和尊严对建立法治国家极端重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针指导下,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世人瞩目的成就。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对法制的要求更为迫切,法制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各地方和部门权力的扩大,维护法制统一及其尊严的任务更加艰巨。在立法领域,有的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时,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取利弃责,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执法和司法中,有的由于利益驱动,无视国家的法律,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制定“土政策”,阻碍执法部门秉公执法,如在“打假”、环保等问题上无视国家的法律,对造假、污染等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等。这就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党的十五大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就是要坚决克服这些违法行为,树立法律的权威。
  维护法制统一,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市场经济需要经济秩序的统一有序,通过种种“土政策”而推行的那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诸侯经济”,与发展市场经济是根本背道而驰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经济,保护主义的规章常常是保护落后,人为分割经济贸易的必然联系,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
  维护法制统一,是保障公民、法人权利的需要。法不统一,会造成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的巨大损失。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将有利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
  维护法制统一,首先必须把法律的权威树立起来,使法律成为任何人都不可侵犯的力量。要建立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制的统一,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维护法律,严格守法。同时,要加强对他们的法律监督,建立制度上的制约机制,保证严格依法行使权力。
  其次,要进行立法、司法制度的改革。在立法方面,改变部门立法方式,加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参与,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程度。在司法上,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在加大司法人员责任的同时,加强对他们的约束和监督;要进行法院体系和审判制度的改革,以克服司法领域存在的腐败现象,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同时,还要建立宪法监督制度。我国宪法为维护法制的统一,早就确立了宪法监督制度。但该项制度在实际中没能很好地运作起来,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缺少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加强对法律冲突和违宪行为的审查,建立宪法监督机构,完善宪法监督程序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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