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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有意隐瞒病史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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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24
第12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被保险人有意隐瞒病史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杜鹏
  济南市某饮食公司职工孙某为妻子刘某签订了两份人寿保险合同,而刘某因病去世后,受益人孙某并未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这是为什么?
  孙某于1997年5月8日与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签订了一份“99鸿福终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为孙某,被保险人为其妻刘某,保险期限终身,保险责任自1997年5月8日12时起生效。双方于同年5月17日又签订了一份“住院医疗特约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孙某,被保险人为刘某,保险期间自1997年5月17日12时起至1998年5月16日12时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刘某因病于1997年10月至11月、1998年1月至2月两次住院,共计60天,花去医疗费13403.4元,后因肾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死亡。孙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陪,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发出拒赔付通知书。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保险金10722.72元、人寿保险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保险人刘某在保险前即患有糖尿病史6年。而孙某在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患病情况栏内均填写为无疾病。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孙某作为投保人未如实将被保险人刘某患病情况告知保险人,违反了保险法及保险双方所签合同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作出拒付保险金及拒赔付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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