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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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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8-24
第12版(市场专题)
专栏:

  政策解答
  一、如何界定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在企业无工作岗位3个月以上,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员。按照这一定义,厂内带薪轮训,停薪留职,提前退养,劳务输出,多种经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其他因本人原因而下岗的人员以及企业招聘的临时性用工不属于下岗职工。
  二、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程序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说明原因,讲清政策,作出计划,认真组织。要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保证下岗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企业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15日向工会或者职代会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职工下岗分流的意见。
  (二)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安排下岗的人数、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同时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不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得安排职工下岗。
  (三)由企业填报《职工下岗登记表》,内容应包括:职工基本情况、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报送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由其核实、认定并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
慎重裁员 (原载《讽刺与幽默》)(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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