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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颁布管理办法 已购公房可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房也可买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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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06
第2版(经济)
专栏:

  建设部颁布管理办法
  已购公房可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房也可买卖
  本报讯 记者朱剑红从建设部获悉:为广大城镇居民关注的住房二级市场近日有了新的发展动向,建设部颁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5月1日施行。这一管理暂行办法对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条件、交易办法、收益分配等,做出了具体说明,它的实施将会对推动住房市场发展起积极的作用。
  《办法》中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已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房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等等。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况者不得上市出售: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对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成交价格,《办法》中提出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交易收益,《办法》规定: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先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取得原购住房的全部产权后,再按前办法处理出售收入;也可直接上市,其收入在交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产权比例分成。
  为鼓励城镇居民“以旧换新”,《办法》规定: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或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但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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