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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挽救失足的孩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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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02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少年法庭:挽救失足的孩子
  安杨
  ●挽救一个失足的孩子,就是挽救一个破碎的家庭
  ●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定要从轻、减轻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审判大楼里,有一间与众不同的审判庭:审判台以被告人为中心,形成半环形,像一个敞开的怀抱,被告人席是一个扇形的课桌;墙上“教育、感化、挽救”六个大字赫然醒目。这间设计得像教室一样的审判庭是少年法庭,是我国3000多个少年法庭中的一个。而那六个大字,则是所有少年法庭的工作格言。
  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
  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1984年诞生于上海长宁区基层人民法院。截至目前,全国除西藏、重庆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均成立了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由少年法庭审理。
  199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它与其他相关法律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规范了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做法,即在程序上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在实体上对未成年人犯罪要从轻、减轻处罚,以充分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惩教结合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的刑法彻底贯彻了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原则。1979年刑法规定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最高刑可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绝对不能判处死刑,使法律与我国数十年的司法实践一致,也与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相符。
  给孩子一次机会
  北京一个15岁的中学生因犯盗窃罪被起诉。法庭上,这个良知未泯的孩子哭了,真诚地表示要老老实实接受审判。根据其罪行和表现,法院依法对他判了缓刑。宣判之后,他的思想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南方遭受水灾时,他把省下的50多元零花钱捐给了灾区。鉴于他的突出表现,少年法庭又依法为他办了减刑。刑期满后,这个曾幻想做“神偷”的少年犯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名牌大学。
  一个缓刑、一次减刑,改变了一个人的命运,也使社会多了个有用的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短短的二十几个字,不知使多少个孩子看到希望的光。10年来,仅北京市少年法庭判处的少年缓刑犯中,就有75名考上了大学,207名分别考取了高中、中专或各类技术学校,还有一人考上了研究生。
  “特殊的灵魂工程师”
  执法者在人们的印象中往往是铁面一张,然而,走近少年法庭的法官们,我们看到了铁面之后的温情。在少年法庭,审判者不仅仅是法官,同时也是教育者。他们中有这样一条不成文的职业守则———对待失足的孩子,不仅要严守法官与犯人的关系,而且要像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学生、父母对待子女一样。他们被称为“特殊的灵魂工程师”,将自己的工作“向前延伸、向后延伸”:开庭前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的经历、犯罪的背景;审判之后跟踪帮教,帮助未成年罪犯尽快改过自新。
  一个来自山区的少年大学生在犯盗窃罪后被学校开除。审判中,合议庭根据其表现对他宣告缓刑,但如何落实帮教措施却成了难题。要么回农村老家,要么判实刑进监狱。对一个15岁的孩子来说,这两条道无疑都是危险而残酷的。怎么办?为恢复他的学籍,与他无亲无故的法官一次次的奔波,终于学校领导被感动了,破例让他重返校园。如今,这个昔日的少年犯已获得硕士学位,并留校当了老师。
  两个“延伸”,延伸的是许许多多失足孩子回头的新路和无数家庭的安宁。据统计,1997年,我国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率为0.49%,一些地方连年低于0.1%。而浪子回头减少的社会损失更是难用数字估量。
  挽救一个孩子就是挽救一个家庭,而多一个幸福的家庭,社会就多一份稳定。(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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