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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转发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意见》 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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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11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办转发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意见》
  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转发了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
  我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已有近50年发展历史,目前已成为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避免有线传输网络的重复建设,加强对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的建设和管理,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广电总局强调,要坚决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政企分开,成立企业化的广播电视传输公司,接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切实避免重复建设等要求。
  文件提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分两类情况处理:一类是从中央到县一级的广播电视传输光缆干线,广播电视部门未建的,原则上不得再建;要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利用国家通信主干网和其他已建成的网络,不再搞重复建设。确需新建,须符合国家信息化规划并经过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另一类是城市市区和县以下的广播电视分配网,也就是从市、县广播电视台的播出前端到用户的网络,应由广播电视部门形成相对完整的专用网,以适应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和发展用户的特殊要求。分配网中的入户接点以上部分,新建须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同意;分配网中的入户部分,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发展用户的需要进行安排。
  文件指出,要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广播电视以自身的技术优势,已成为受众最广泛的传播媒体,是舆论宣传的重要阵地。必须进一步明确,在接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广播电视传输网的统筹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等方面行业管理的同时,为给管住管好广播电视宣传提供必要条件,凡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等,必须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许可。
  对加快广播电视行业改革步伐,文件提出,要建立企业化的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组建公司要以现有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为基础,统一经营管理广播电视传输业务。在作出有关规定之前,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暂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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