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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飞龙状告国家药监局一审败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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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18
第6版(经济)
专栏:

  沈阳飞龙状告国家药监局一审败诉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新华社记者李佳路、本报记者李建兴报道:备受关注的沈阳飞龙制药有限公司状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案今天有了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查处劣药“伟哥开泰胶囊”的决定。
  据了解,今年4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查处劣药“伟哥开泰胶囊”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伟哥开泰胶囊”为沈阳飞龙制药有限公司制造,该药审批药名为“开泰胶囊”。而沈阳飞龙制药有限公司在该药品包装盒及所附材料中实际宣传的该药名与审批药名不符;所称的主要化学成分在审定的处方和质量标准中未曾涉及;擅自更改该药品的功能主治;药品包装不合法,未附有法定的药品说明书,且违规进行与其他药物的疗效对比。由此,误导了消费者,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严肃性,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理由,对沈阳飞龙制药有限公司在全国销售的“伟哥开泰胶囊”按劣药进行查处。
  沈阳飞龙制药有限公司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通知不服,并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重复处罚、所作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处罚法定程序为诉讼理由,于今年5月向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为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必须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负有药品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药品监督管理职责。
  判决书指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沈阳飞龙制药有限公司在其药品的包装盒上及内装材料上擅自改变该药标准主要内容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药品标准的行为,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符合《药品管理法》的法律精神及立法原意。鉴于该药品已大量投放市场,在客观上造成误导消费者,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实际状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及时对该状况予以控制,根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该药品采取收回、禁止销售的紧急控制手段及责成有关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查处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判决书中指出,沈阳飞龙制药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沈阳飞龙制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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