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9阅读
  • 0回复

大写小写数不同 按规定自有了断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5-24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事中有法

  大写小写数不同 按规定自有了断
  1999年2月14日,辽宁省宽甸县永甸镇幸福村5组村民程显华手持3年定期存单到县邮政局永甸支局储蓄所取款,存单上大写为肆仟元,小写为400元,程显华要求按肆仟元支付,而储蓄所的营业人员欲按400元给付,双方争执不下。程显华将对方告上法庭。
  经宽甸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2月14日程显华到永甸支局储蓄所存款,由于程显华手被冻得发硬,遂口头委托该所营业员宋玉华代为填写存款凭单,宋即在凭单上按程显华口授写明:存款人程显华,存款额400元,存款期限三年。尔后,复核员对存款凭单现金进行复核,认为账款相符后加盖个人名章。营业员宋玉华即时制作“定期储蓄存单”,存单上写明:存款人程显华,存入人民币大写肆仟元,小写400元,存款期限三年。对此,程显华在法庭上说,其接到存单后,已查验大写肆仟元无误,而对小写的400元只看到一串“0”,没有看清数额。储蓄所当天营业收盘制作结账单,对程显华的存款以400元记账而打平借贷。
  一审法院认为,“定期储蓄存单”大小写矛盾,疑点较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存款凭单”虽由储蓄所经办人填写,但经程显华口头委托,视为授权,即视为程的民事法律行为。凭单上的400元款额应确认为有效,储蓄所当日汇总业务时所制结账单已按400元入账以及复核员复核认可后加盖个人名章等证据,可以证明程显华未向储蓄所交付4000元现款,故判定程显华和储蓄所之间不存在4000元的存款关系,驳回程显华提取4000元存款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程显华不服,上诉至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程显华手持到期的存单虽然大小写数额不一致,但储蓄所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程存款不是4000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函(1987)113号文件规定:如储户手持的银行存单上大写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经确认没有涂改,但又无法弄清事实,在此情况下,如果大写金额大于小写金额,则按大写金额兑付;如果小写金额大于大写金额,就应按小写金额兑付。这对于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增强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都是有益的。
  辽宁宽甸县 张世宽 姜洪凯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