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9阅读
  • 0回复

尊重宗教信仰自由 坚持独立自主办教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27
第1版(要闻)
专栏:

  尊重宗教信仰自由 坚持独立自主办教
  本报评论员
  在宗教问题上,我们始终要把握住最基本的两条宪法原则,一是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一是坚持独立自主办教。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基于对广大信教群众信仰选择的真诚的尊重,基于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我国目前有1亿多信教群众。只有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才能使更多的人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实现民族振兴的伟大目标。同样,坚持独立自主办教,也是基于对全中国人民意愿的真诚的尊重,基于中国曾经长期受过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的历史事实。人民的意志、人民的基本选择不能改变,客观规律和历史事实不能改变。因此,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和坚持独立自主办教,是深思熟虑而不是草率决定的,是深刻透彻而不是肤浅简单的,是真要贯彻而不是摆摆样子的,是稳定连续而不是可以朝令夕改的。缺少了哪一条,中国的宗教都会丧失存在的基本前提。忽略了哪一条,都会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和混乱。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在这一过程中,天主教、基督教被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利用来作为侵略中国的工具,其传入伴随着人民的苦难,中国天主教、基督教的教会完全被外国势力所控制。新中国诞生后,爱国的信教群众自觉选择了独立自主办教的道路,中国天主教、基督教摆脱了外国势力的控制,改变了“洋教”形象,为中国社会各界所欢迎。独立自主办教,既是中国信教群众的选择,也得到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独立自主办教,不是搞封闭。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中国宗教界与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和联系日益频繁。最近,中国宗教领袖代表团出席了在联合国召开的世界千年和平大会,发表了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见解,展示了中国宗教的良好形象,受到广泛关注和赞誉。
  中国人民宽大为怀,不纠缠历史,愿意向前看,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忘记历史,放弃原则。独立自主,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我们的立足点。任何外国势力不要指望中国做他们的附庸,不要指望我们会吞下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苦果。
  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既包括尊重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包括尊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独立自主办教,也包括尊重国际社会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共识: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反对基于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宗教信仰自由需通过各个主权国家的立法及有关措施付诸实现并加以保障;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基本权利;不得利用宗教干涉别国内政。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对保护我境内的外国人正常的宗教活动,促进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交往和文化学术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来华外国人不断增多,需要对该管理规定细化,增强操作性。国家宗教事务局日前发布了该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在制定该细则的过程中,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该实施细则的发布,再次表明我们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坚持独立自主办教,是严肃认真、依法办事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