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4阅读
  • 0回复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 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6-04
第1版()
专栏: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
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
全国国营企业经过接管、工业普查、清理仓库之后,其资产已有初步登记。但除东北外,各企业的自有资金,一般均未正式核定,以致很多企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仍保持着或多或少的供给制作风。兹为确定国营企业的国家投资的企业资金,以建立经济核算制的基础,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国国营企业,包括工业(盐业制酒在内)、铁路、交通(邮电在内)、贸易、银行、农林(渔牧在内)、水利等所有中央及大行政区经营的企业,均应将实有一切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重行清理、登记、估价并核定其企业资金。
(二)组织各级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委员会(以下简称核资委员会),以各级财委副主任或部门首长兼主任,吸收有关机构主管人员为委员,并调配或指定专人办公。其组织办法如下:
甲、在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之下,成立全国核资委员会,掌管全国国营企业资产的清理及资金最后核定事项。
乙、在大行政区财政经济委员会之下,及其区辖各部门(公司),成立大行政区各级核资委员会,负大行政区受中央委托代管的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和资金审核之责,并掌管大行政区自营的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资金核定事项。
丙、直接管理国营企业的中央财经各部门,成立部门的核资委员会,负部门直接掌握企业的资产清理及资金审核之责,并负大行政区及省市代管的国营企业资金审核之责。
丁、中央直接委托代管国营企业的各省市,成立省市核资委员会,负省市代管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和资金审核之责。
戊、国营企业的各个基层单位,组织单位核资委员会,或使用现有组织(如工厂管理委员会),进行此项工作。
全国核资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各种办法及表格(另行颁布),并领导各级核资委员会。大行政区核资委员会,对于辖区内的国营企业,得分别指派省市财委人员进行核定资金的监督指导工作,并向大区核资委员会作工作报告。
(三)全国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与流动资金,应一律重行清理登记,并按一九五一年六月底的人民币价格,重行估价。凡截至一九五一年六月底止,其全部资产数量已经正确,而原账面价值及估价标准,又确与全国核资委员会公布之资产估价办法原则相符合者,只须进行复查校正,按规定表格重行登记,造册送由各级核资委员会审核汇编,层报全国核资委员会。如资产数量仍不正确,则应重行清点整理。如原账面价值及估价标准大部或一部与估价办法原则不符者,其全部或一部资产,应即重行估价,予以调整。
(四)全国国营企业应自有的流动资金,一律根据一九五一年国家所给予的生产任务来核定,以达用最少的物资与货币资金来完成国家计划的任务。
国营企业应保有的固定资产,由各级核资委员会逐级审查核定,按规定表报加以汇编后,层报全国核资委员会。
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应在保证生产计划完成的条件下,按其生产与供销各过程,确切拟具正常周转定额资金和周转率,及最低必需的自有流动资金额,连同资产负债表,送主管核资委员会,逐级负责审核汇编并签注意见,报由全国核资委员会最后核定其国家投资的企业流动资金。
(五)全国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工作,限六月底前,从中央各部到基层企业,一律作好思想的准备,组织的准备,及清查、估价、核定等章则、制度、表式的准备。从七月一日开始,全面展开清查、估价、核定的工作。此项工作,最迟限本年十二月底全部完成,并分别由中央财政部进行登账工作。一九五二年一月底前总结报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