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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用权力霸占市场——对张家界一家航运公司失去经营权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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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27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不该用权力霸占市场
  ——对张家界一家航运公司失去经营权的调查
本报记者何小燕
  编者的话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该依法规范、维护。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只准自己控股的企业经营茅岩河漂流业务,用行政权力剥夺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参与竞争,独霸漂流经营权,显然有悖市场经济规则,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希望当地政府能依法行政,法院能依法公正判决。
  被誉为“百里画廊”的茅岩河漂流是湖南省张家界的旅游项目之一。近年来,围绕茅岩河漂流经营权问题,当地的两家公司展开了一场马拉松式的行政诉讼,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这起行政诉讼案的原告为光华公司(前身为永定区航运公司),1999年改制为“张家界光华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2000年5月,湖南省航务管理局为其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为:“省内旅客运输(含水上漂流)”。被告是永定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是成立于1991年的茅岩河旅游公司。茅岩河旅游公司是永定区旅游局的直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区旅游局局长兼任。1999年,茅岩河旅游公司改制为湖南张家界茅岩河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由区政府控股。
  诉讼是由1998年5月21日永定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中作出“只能由茅岩河旅游公司独家享有茅岩河漂流的经营权”的决定引起的。由于这个决定,航运公司失去了茅岩河漂流经营权。
  茅岩河系湖南四大水系之一——澧水河上游的主干河道,是省政府批准的7级航道,授权交通航运部门负责管理,县级地方政府对航道不享有管理权及水上营运的审批权。省交通厅和省航运管理局明确表示,该河道漂流业务应由交通局实行行业管理,同意和支持航运公司开办水上漂流业务。
  1998年8月至2001年4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航运公司诉永定区人民政府一案先后几次做出行政判决,出具了多份内容截然不同的法律文书:1998年11月17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航运公司败诉。航运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6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8月25日,永定区人民政府自行撤销了“5·21纪要”。9月1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定永定区人民政府“5·21纪要”内容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撤销这一纪要。判决后,原审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作为被告的永定区人民政府虽然没有上诉,但向省高院提出了申诉。2001年3月16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永定区人民政府的申诉,维持原判。
  之后,永定区人民政府又向张家界市人大常委会申诉。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干预下,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2日决定再审;6月13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茅岩河属于国有资源,“5·21纪要”内容合法,其申诉理由成立;航运公司起诉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至此,该案被全部翻了过来。
  败诉后的航运公司又一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省高院再次将此案发回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还没有最后定论,永定区交通局竟在区政府的授意下成立了一个工作组进驻航运公司。7月20日,交通局长主持召开了航运公司114名职工参加的“股东大会”,会议主要内容是就撤诉、解散董事会、监事会及罢免董事长进行投票表决。表决前,进行了动员:如撤诉,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否则没有补偿。这次会议罢免了坚持上诉的董事长及7名董事、监事。7月23日,公司原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也被撤职。
  航运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永定区交通局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司法,因为航运公司已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现有法定股东13个,交通局仅占5%股份,无权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违法、无效。
  永定区一位副区长对记者说: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授权经营。水上漂流是一项新兴的复杂的项目,既可以看作是旅游项目,也可当成是运动项目,政府有解释权。茅岩河漂流不允许多家经营,是因为河流湍急、滩礁多、河道窄、资源容量有限,多家漂流容易造成管理混乱,断送这个旅游项目。
  但记者了解到,永定区人民政府搞漂流独家经营之后,在管理、服务、安全、票价等方面暴露出不少问题,尤其在安全上存在的问题更令人担忧。今年5月30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永定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对茅岩河的水路运输秩序检查时发现,旅游船只陈旧,船况不好;无证经营严重;茅岩河旅游公司船只超载。
  目前,这场讼争仍在继续,法庭外的较量也没有停止。如何规范茅岩河漂流经营活动,人们期待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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