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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的探望权应受维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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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2-20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离婚妇女的探望权应受维护
党日红
最近,笔者接待了一位离婚女性张某,她哭泣着讲述了自己的遭遇:两年前因感情不合与丈夫离婚,离婚时3岁的儿子由男方刘某直接抚养,她每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开始刘某还允许她每次送抚养费时与儿子欢聚,可后来却不叫她进门,理由是害怕她会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她到幼儿园去看儿子,刘某又明确要求幼儿园只能让她隔着作为院墙的栏杆看一看,而决不允许她与儿子接触。新《婚姻法》颁布以后,她拿着法律条文让男方知道自己有探望权,刘某却不屑一顾地说:“探望探望,就是让你探着头望一望,我没侵犯你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的同子女进行正常会面、交往的权利。由于父母与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因此,离婚后承担抚养子女义务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理应享有对其抚养的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为此,新修改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张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儿子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刘某应提供协助,给予方便,这则是他的法定义务,他没有任何理由和根据加以阻挠。至于探望子女的方式,可以是正常的交往、会面、赠送礼物,也可以是短期的共同生活等,而决不是刘某所说的“探着头望一望”。对此张某完全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经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后,刘某仍不执行,张某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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