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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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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9-29
第11版(国内政治专页)
专栏:背景资料

  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简介
 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签发第75号部令,发布《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业务建设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和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在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任务的规定中增加了“防止纠纷激化”、“预防纠纷发生”的内容。同时,适当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二、发展和完善了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将“司法调解中心”等各种形式的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纳入到人民调解制度范围,使之成为规范的人民调解组织,并明确了其职责、任务。
三、适当提高了担任人民调解员特别是乡镇调解人员的条件,增加了文化水平的要求。肯定了聘任可以作为人民调解员产生的一个重要方式。同时还规定可以把辖区内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作为选聘对象。
四、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把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的纠纷,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严格规范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制作要求。
五、改进和加强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的管理,保障人民调解组织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保障人民调解员符合规定的选任条件;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保障人民调解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给予适时的表彰和奖励;积极争取支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协调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还特别明确地规定了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具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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