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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节约木材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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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8-17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节约木材的指示
随着生产建设事业的逐渐开展,木材需要量亦迅速大量增加。但我国现有森林面积原不敷需要,加以森林区偏僻,运输困难,因而形成目前木材供不应求的状况。而另一方面,许多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和团体,在使用木材上,却又存在着严重的浪费和不合理的现象。为保证建设需要,除责成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动群众进行护林造林工作,以求逐渐增加木材供应量外,对木材采伐和使用,全国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为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应根据国家缺乏木材的情况,严格审查各需要木材单位的计划,严禁虚报多领;对工程建筑计划,亦应根据木材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决定批准与否,以避免计划批准了、但因为木材供应不上、又使计划落空的错误,从而招致不应有的损失。
二、各需要木材的部门,经国家统一计划调拨到的木材,除贸易部门外,一律不得转让或出售,违者依法论处;其有剩余木材时,应报请省以上财政经济委员会处理。
三、地方人民政府除国家布置伐木任务应予完成外,不得再用采伐木材方式,解决地方财政问题,违者依法论处。
四、任何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团体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任何名义采伐木材和经营买卖木材生意,违者依法论处。
五、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团体和学校的一切工程建筑,应将需用木材数量,切实核减至最低标准:非迫切需要的,应缓用或少用;可以其他材料如竹头、水泥、砖、石等代替的,应不用或减用。
六、使用木材应本节约原则,力求经济合理:禁止大材小用、长材短用、优材劣用;提倡在不妨害工程安全的条件下,适当利用杨木、桦木、柳木和陈材、废材(例如矿场推行收回矿柱运动)。
七、枕木、电杆和某些土木工程用材,应逐渐进行防腐,延长木料使用年限。
八、造纸原料,应尽量利用竹头、芦苇或其他纤维植物;利用木材作原料的纸浆厂,不论新设或恢复和扩大旧厂,均须报经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会同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批准,始得实行。
九、在习惯上使用木材、木炭当作燃料的地区,除应积极推广种植薪炭林外,如当地煤源并不缺乏,应提倡逐步改用煤炭燃料,并禁止将良好的成材木料劈作燃料出售。
十、奖励研究利用废材和用其他材料代替木材的发明和发现,胶合板是节省木材的一种好的利用形式,应在适当地点奖励恢复和设立胶合板厂。鼓励营造生长迅速的各种林木(如杉木、桉树、泡桐、白杨、洋槐等)。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经常注意检查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团体和学校使用木材的情况,对节用木材有成绩的,予以表扬奖励;对违反本指示第二、三、四等项规定及其他有浪费木材行为的,予以惩处。
十二、凡使用木材较多的单位,应由各该单位负责人员,根据本指示,召开会议,进行检讨,对今后节用木材问题,作出具体决议,规定检查制度,并对干部和工人进行教育,发动他们把节约和合理使用木材,订入爱国公约,使节约木材成为群众性的工作。
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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