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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开创农业法制建设新局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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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2-30
第11版(农村经济)
专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已于2002年12月28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新时期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揭开了我国农业与农村法制建设的新篇章,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和农村繁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为学习、贯彻这两部法律,我们特组织了本专版。——编者
  努力开创农业法制建设新局面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
  新修订的《农业法》和《草原法》颁布了,这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草原保护和建设发挥重要作用。我们要以贯彻《农业法》和《草原法》为契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开创农业法制建设新局面。
  一、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党的十六大把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这是对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经验的高度概括。农业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小康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既是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保证条件。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只有加强农业法制建设,不断为农业投入、科技创新和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加工等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才有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法律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灵魂,加强农业法制建设,关键是把党的一系列有关“三农”的方针政策制度化、法律化,确保党的农村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农业立法不断加强,初步建立起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农业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比,农业立法方面还有大量艰苦的工作要做。总结多年来农业立法工作实践,新阶段的农业立法工作,关键是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研究新阶段农业发展的新特点,力求从全局上、发展上和本质上把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内部规律,制定符合发展要求的农业法律;坚持走群众路线,开门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反映农民的呼声,把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提高广大农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执政兴国作为第一要务,以发展生产力为中心,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坚持把立法决策与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使立法进程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总之,通过农业立法,体现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和农民群众的要求。
  三、坚持不断创新,开创农业法制建设新局面。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做好新阶段的农业法制工作,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有所创新,取得新的突破。坚持不断创新,就是要以改革的精神,突破不利于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就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行为,建立运转协调、灵活高效、公正透明、管理科学的农业管理体制,将农业行政管理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就是要按照效能和相对集中的原则,规范农业执法体系,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就是要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处理好权力与利益的关系,减少、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就是要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形势,建立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改革,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实现生产要素合理配置,有利于强化农业的投入,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总之,坚持创新就是要体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思想,确保农业法制工作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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