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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这样做——点评乡镇人大工作中的几种不当操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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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4-02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不能这样做
——点评乡镇人大工作中的几种不当操作
胡有吉
  主席团决定重大事情
  湖南省某镇的城建工作发展缓慢,管理混乱,当地人民群众意见很大。镇人大主席团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镇政府的城镇工作进行评议,并作了《**镇人大主席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决议》,交镇政府执行。
  点评:该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代表评议政府城建工作,督促政府把这项工作做好,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表现。但其作出决议的举动,没有法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只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决定诸如城建这样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该省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也没有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这方面的职权。
  主席团监督政府工作
  在某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乡人大主席团主席代表人大主席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时说道:“我们(乡人大主席团)将认真对乡政府的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点评:该省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第六条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权界定为五个方面,简而言之,就是负责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交办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代表评议,报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选举委员会,办理依法应由主席团办理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主要是处理一些事务,搞好服务。法律没有赋予它直接监督政府工作的职权。只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大代表可以直接监督乡镇政府工作。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监督方面并非无所作为,它可以通过主持召开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为乡镇人大代表搞好服务来间接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该乡人大主席团主席之所以在工作报告中这样说,其原因,我认为可能有两个,一是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权没有搞清楚,把乡镇人大主席团类同于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而误认为有监督权,二是机械模仿上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写法,照搬照抄而犯错。
  组织部向大会提名候选人
  在A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县组织部的工作人员直接向大会宣读了县委关于该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县组织部的工作人员直接向A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候选人显然是违法的。组织部门只能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名单,再由主席团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10月份召开
  某乡近年财政十分困难,加之乡长候选人刚刚确定,需要时间熟悉工作,于是该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拖再拖,在县人大常委会的多次催促下,最终在当年的10月份才召开。
  点评:近年来,不少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没有依法及时召开,其理由多是财政困难、没有经费,候选人初来乍到,代表不熟悉等等,说到底,根本的还是法制意识、人大意识淡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不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就是违法。虽然法律对每年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间没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都是在年初召开,这样有利于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决定每年的大事。该乡虽然当年也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但已是10月份了,此时,政府各项工作已接近扫尾,这时候来让人大代表们审议政府工作,其形式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至于说候选人初来乍到,代表不熟悉,怕选不上,也不应成为不开或推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理由,组织部门应该早准备,把候选人选准。乡镇人大要确保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当选,无可厚非,这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体现。但为了实现组织意图而推迟甚至当年不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就不妥了。其症结,恐怕还是“人治”思想在作祟。
  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要县里批复
  某镇计划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镇人大主席团便向县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请示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审阅后便下了批复,同意该镇依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点评:上下级人大之间是联系、指导和法律监督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要乡镇人大主席团决定并经请示同级党委同意后就可以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要报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还会给人一种误导:使人认为县人大和乡镇人大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县人大常委会要求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先请示,其目的也许是为了加强联系,更好地指导其工作,这种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是联系和指导应依法进行。以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的人大更应依法办事。我认为,为了加强上下级人大之间的联系,镇人大主席团在事前应将有关情况报告给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大常委会要派人到现场指导。总之,上级人大在对下级人大的工作进行联系、指导和监督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制的轨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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