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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充足 罪名不成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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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6-24
第16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打官司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打证据的过程。本案中,公诉机关控告卢某犯非法行医罪,但并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败诉于是在所难免。
证据不充足 罪名不成立
立烽 永法
  现年38岁的卢某是福建省永定县坎市镇一乡村医生。2001年9月17日,7岁的陈某被狗咬伤后,当日中午由其父送到卢某诊所治疗。卢某即分5次用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为陈某注射5针。2001年10月29日,陈某狂犬病发作,医治无效于次日死亡。2002年9月28日,永定县检察机关以卢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陈某之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查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此前曾规定,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使用期限最长截止至2001年9月30日,逾期仍在销售使用者,均以销售使用假药论处。陈某有两针是在2001年9月30日后注射的。
  永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宣告卢某无罪。检察机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认定,卢某为陈某注射“疫苗”只是起着预防作用,并非绝对不会发作狂犬病,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据此,遂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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