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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认识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质
许涤新发表于 1959-07-31 00:00
主义制度下生产的目的及其实现的手段,这就产生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同时,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化,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社会生产,就成为可能,也成为必要,因为如果没有一个使全社会行动统一、保证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各部门和各个企业的必要比例的总计划,公有化的社会主义大生产便不能进行;这样,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也就产生了。其他的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也都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所达到的水平作为条件的。由于经济条件不同,由于生产关系不同,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律同私有制社会的经济规律,同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律,在实质上是不相同的。但是,无论私有制社会的经济规律,或者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律,都是客观存在着的,都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生活过程的客观必然性。斯大林说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政治经济学的法则是反映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生活过程的规律性的客观法则。”(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7—8页)因此,我们不能忽视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律的客观必然性,而孤立地强调人们的自由意志。

事实证明: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经济规律是客观地存在着的。现在把价值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作为例子,来证明这个论断。
(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必然存在着商品和商品生产,也就必然存在着价值规律。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在集体所有制各个单位彼此之间,存在一种互助协作的经济联系。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需要从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现阶段的人民公社)取得粮食和经济作物等等;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人民公社,需要从国营企业取得农业机械、肥料、燃料和日用工业品等等。要实现这种经济联系,在现阶段,只能通过商品交换的关系来进行,而不能由国家直接调拨。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品,是属于它自己所有的,国家如果现在对人民公社或合作社的产品,就采取无偿地直接调拨的方式,在实质上,就等于否定了人民公社或合作社的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在人民公社内部,各个核算单位之间,也同样不能无偿地直接调拨。
在实现商品关系的时候,需要贯彻等价交换的原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交换双方应得的利益,才能有效地鼓励集体所有制的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经验证明:正确的价格政策,是农业方面实现生产计划和完成收购任务的保证之一。解放以来,特别是在农业合作化以来,国家对于推动农民扩大种植棉花、油料和其他经济作物和完成收购计划,有了很大的成绩,其中的经验之一,就是利用价值规律,使农民感觉到增产这些东西,对自己有利。反之,如果国家在规定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时候,违反了等价交换的原则,那就会或者使国家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或者使生产合作社或人民公社的收入减少,使合作社或人民公社的积累和社员的个人收入受到影响,这样也就会妨碍社员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在集体所有制的各个单位之间,如果不遵守等价交换的原则,就会使发生经济联系的双方中,一方吃亏,一方占便宜,这样,就会妨碍彼此间的互助协作。由此可见,等价交换是商品关系的客观必然性。要在全民所有制同集体所有制之间,在集体所有制各单位之间通过商品关系实现经济上的互助协作,就必须充分考虑价值规律的要求,严格遵守等价交换的原则。
在全民所有制内部,除了消费品生产是商品生产以外,国营企业之间的产品交换,也是通过商品形式来进行的。价值规律在这些领域内,也发生它应有的作用。
(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消除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竞争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使整个国民经济各部门组成为相互协调的统一体,这样,就使整个社会有可能按照预定的统一计划进行生产;而只有按照统一计划,保证社会劳动和生产资料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得到合理而节约的使用,社会主义的大生产才有可能顺利地、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就是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这种客观要求作为根据的。斯大林说道:“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是作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法则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它是当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法则失去效力以后,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之所以发生了作用,是因为只有在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经济法则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才能进行。”(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第6页)国家的经济计划必须以这个经济规律作为依据,必须反映这个经济规律的要求,才能正确地领导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民经济各部门间,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要求一切经济部门的发展要服从国家的统一计划的领导,遵守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种成分之间客观存在的比例关系。不论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消费品的生产之间、在工业和农业之间、在重工业和轻工业之间、在工业的各个部门之间、在农业的各个部门之间,等等,在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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