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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于今后土改不动富农问题的认识
叶际秀发表于 1950-06-30 00:00
方则基本上是佃农与半佃农;土地肥沃的地区,佃农比数更大,如四川成都、新都等县,佃农比数均达百分之七十以上,川东巴县、江北等县则达百分之八十。佃农增加是与土地集中成正比,也是土地集中的结果。南方富农中很多是佃富农或半佃农,其使用的很多土地是从地主手里租来的。此外,北方许多中小地主,往往留一大部土地自己经营,而南方大小地主则均将其全部或绝大部分土地出租。战前如此,抗战以来的趋势又怎样呢?
如前所述,一般老区由于解放较久,又经过了减租减息,土改前地主势力已被大大削弱了;从解放到土改,农村土地关系的变化,已不是继续集中而是逐渐分散的趋势。新区则不然,由于解放以前日本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长期反动统治,汉奸、地主、官僚与部分商人的游资仍在追逐土地,地权曾继续集中的趋势是很显然的。“以四川为例,在一九三七年到一九四一年,该省地主地产增加百分之六十九至七十;在西康则增加了百分之六十九到七十三”。与土地继续集中相反映的,是地租数目的大大加多:主佃对分还算是好的,高的有达主七佃三,主八佃二乃至主九佃一的。抗战结束后,蒋区灾荒频仍。在灾荒地区,地价贱如泥;一般地主曾在这时通过高利贷方式兼并土地。这一时期,土地继续集中的趋势恐较过去数十年来更为明显。
第二,一般新区与过去老区之另一不同之处,即在于新区的公地特别的多。除伪政府及“慈善机关”的那些公地以外,还有大批的所谓学田、庙田、会田、族田和祭田(太公田)。南方各省农村大部是聚族而居的,其所以能如此长期维持,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那里存在着大批的公田。如浙江义乌一县单族田一项即达二十万亩,该省江山一县族田竟占耕地百分之四十;兰溪庙田一项亦达二万四千亩。苏北宿迁有二十万亩以上的寺庙占有地。公地较少的安徽亦有六十三万六千九百八十七亩。广东公地,竟占全省耕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其中太公田即占耕地的百分之三十;全省沙区太公田则约要占到耕地的百分之八十。长江流域其他各省则学田极多。
公地所有者——集团地主——对于农民除残酷的地租剥削外,且亦进行其高利贷剥削。广东茂名第五区农民就有百分之五是借钱还租的,花县太公田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均以高利借给农民。当本利还不清时,负债农民的仅有土地财产就要被没收,有时还往往用“移亲近疏”的办法将农民亲属的土地财产拿去抵补偿债之不足,实行其继续兼并掠夺土地和财产。
由此可知,新区与老区在土地关系上有显著差异;只没收分配地主的土地及其为农民必需的一部分生产资料以及许多公地,而不动富农的土地和财产,在战争即将完全胜利的情况下,一般是能够满足贫雇农的要求的。加上,国家已可以用贷款的方法去帮助贫苦农民解决困难,部分农民少得一部分土地的缺陷,也能得到补偿。更何况,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救济贫苦农民;而是为了要使农村生产力从地主阶级封建所有制的束缚之下获得解放;使农民获得了这样的条件:即能够依靠自己的努力劳动,实行互助合作和政府的帮助来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四、结语
今后土改不动富农,不是暂时的。就是说,我们只实行一次的土地改革,而决不会实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土地改革。如果把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也叫做什么“土地改革”,那是另外一回事;那不再是分配土地的问题了;那是必须根据国家工业化的条件与全国人民的共同要求的;那也是为了更进一步地提高社会生产力,更进一步地提高全体劳动人民的美满生活;而且那也是十年二十年长期以后的事情。
人民政协共同纲领第三条中规定。“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土地改革之后,不但一般原为雇农、贫农、中农的所有土地财产受到人民政府的保护,就是原为地主的人在土改中所分得同样一份的土地及其所被保留的其他财产,也是受到保护的。因此,富农所有的土地(包括被保留的出租地在内)和财产,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也会受到同样的保护。
但是,如前所述,反封建的历史任务毫无疑地是要坚决彻底完成的。允许富农的存在,并不等于说允许富农的那些半封建性的超经济剥削继续存在;相反,这些半封建性的剥削是将被不断削弱以至彻底肃清的。封建主义所借以生长的地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即将被彻底地摧毁。人民手里已握有强大的政治与经济力量,足以改造他们;使他们转向新式富农经营或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发展。在人民的政权下,这条“封建尾巴”将一定会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浪潮所冲掉。
抽象的这样提出问题:“动了富农好不好?”是很难回答的。好吧,为什么今后决定不动呢?不好吧,为什么过去又动了?过去老区动了富农是完全正确的;今后决定不动富农也是完全正确的。重要的问题在乎我们能否足够认识二者所由出发的不同时间、空间与条件。
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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