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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认识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质
许涤新发表于 1959-07-31 00:00
史之上的客观的异己的力量,现在才受到人们自己的控制。”(“反杜林论”,第298——299页)恩格斯在这一段话中,一方面指出经济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另一方面,又指出客观规律是能够被认识,能够被运用的。所谓“服从于人们的支配”,所谓“变成了他们自己的自由行动”,所谓“受到人们的控制”,无非是说,人们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有可能认识客观经济规律并自觉地利用它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完全证明了这一点。中国人民在党和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自觉地利用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自觉地利用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和价值规律等,去进行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加强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的经济联系,发展整个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自觉地利用按劳分配规律和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去处理劳动人民间的分配问题,去推动劳动人民积极提高劳动生产率。
肯定经济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并不否定人们的自由意志,并不否定人们的主观能动性。但是,人们的自由意志和主观能动性必须以认识客观的必然性为前提。这就是说,只有在认识客观必然性的基础上,人们才能自由活动,恩格斯把人们的自由,叫做“被认识了的必然性”。列宁说:“恩格斯一方面考察人的认识和意志,另一方面也考察自然界的必然性;他没有提出任何定义,只是说,自然界的必然性是第一性的,而人的意志和意识是第二性的。后者不可避免地、必然地要适应前者。”(列宁:“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列宁全集”第14卷,第193页)在社会经济领域中,情况也是如此。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是第一性的;而人们的意志和主观能动性是第二性的。当人们认识了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质并根据它们的必然性去决定政策、去处理问题的时候,社会主义事业就得到极其顺利的发展。反之,当人们不认识经济规律的客观必然性而违背这种必然性去处理问题的时候,它们就会出来表示“抗议”,并且自发地发生强制作用。恩格斯早就说过:“社会的力量,正如自然的力量一样,在未被我们认识到和算计到以前,发生着盲目的、强制的、破坏的作用。可是一经我们认识了它,研究了它的作用、方向及影响,那时就完全听凭我们来使它更多地服从于我们的意志,并且利用它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反杜林论”,第293页)
在生产资料实现了公有化以后,人们成了自己社会生活的主人,这就不但有可能认识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而且有可能自觉地利用客观经济规律来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但是,这并不是说,人们都已经认识了它们并且善于利用它们。要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还有待于我们的努力。我们必须在经济建设的实践中,经常分析情况,经常研究问题,经常总结经验。认识从实践开始。离开实践是不可能认识客观的经济规律的。同时,我们还要从事理论学习,也就是通过政治经济学的学习,来提高我们的理论水平,更好地总结我们的实际经验,帮助我们把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的阶段,以便在理论的指导下,把我们的经济工作做得更好。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符合于客观的经济规律,也才能充分发挥我们在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
(原载“红旗”杂志1959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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