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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就“清官”问题和星宇同志商榷
赵一民发表于 1966-03-31 00:00
做杠杆,强迫农民维持下来的“秩序”,皇帝和官僚都是这种压迫法执行者。因之,农民与封建定法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农民战争爆发后,它不仅要打倒封建国家,也要废除封建定法。而星宇同志却在赞美它,说它是可以调和农民与地主阶级矛盾的。还说什么只要封建统治者,不过分超越它所规定的界限,就不会引起农民起义来。其根据在哪里呢?根据是有的,那就是实用主义法律学说。
第二,关于封建定法和封建习惯法的关系问题。星宇同志虽然说过,“两者互相依存而又互相对立”,但他实际上是把封建定法和封建习惯法对立起来,并认为“清官”的本质就是用封建定法反对封建的习惯法。从两者的对立中,星宇同志便给所谓“清官”找到了活动的地盘,给所谓“清官”是阶级矛盾的“调节器”找到了理论根据。我认为,这种看法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下面来研究一下星宇同志提出的论据。
其一,星宇同志为了证明封建定法和封建习惯法的对立,曾经引用过马克思的这一段话:“在这里,和在到处一样,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关系,总是要使现状,当作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的由习惯和传统而固定化的各种限制,当作法律的限制固定下来。”⑦不错,马克思在这里是区分了习惯法与定法,但是马克思强调的是它们的一致性,即它们
“总是要使现状,当作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可见,它们之间不是对立的。星宇同志完全是曲解了马克思的话。
其二,星宇同志还引用过马克思另一段话:“决不能维护这些习惯权利而对抗法律,相反地,应该把它们当做和法律对立的东西废除,而对利用这些习惯权利的人也应该给以某种惩罚。”⑧星宇同志以此为据,便肯定以封建定法反对封建习惯法,是“‘清官’这一政治现象的本质”。我认为,这是最大的曲解。这篇文章,是马克思在一八四二年写的,当时马克思还是一个民主主义者,还远没有建立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马克思写这篇文章,是为贫民的习惯权利作辩护的。当时,德国工人阶级还不是一个自为的阶级,广大的劳动人民还不觉悟,马克思是在号召德国的贫民起来,向德国的封建统治者进行斗争,维护自己的习惯权利。马克思在这里不仅单纯反对封建习惯法,也反对了德国的封建定法和封建制度。星宇同志不是混淆了地主阶级内部的狗咬狗和人民革命斗争的界限?不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吗?
我们并不否认在封建官僚中有较守法和不守法的区别,但这不是划分所谓“清官”与贪官的标准,更不能把较为守法的封建官僚当作封建制度的自我调节器,否则又把封建王法置于何地呢?
四、否定“清官”的存在,是不是把所有
封建官吏一律看待?
有的人认为,不承认封建官僚中有“清官”和贪官之分,就是对封建官僚都一律看待,不是“一分为二”,这样秦桧与岳飞便没有什么区别了。好大的帽子啊!可惜这种说法是纯粹的诡辩。我们要问一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著作家们那一位告诉过他们,在评价封建官僚时,必须区分出“清官”和贪官来?这种区分难道不是从地主阶级的史书、文学作品和戏剧作品中,照抄照转来的概念吗?这一点,在星宇同志的《论“清官”》的文章中开始就说明了。以地主阶级区分它的官僚的标准,做为无产阶级研究封建官僚的根据,这能算是“一分为二”吗?
我们对于所有封建官僚是一律看待,但又不完全一律看待。因为,所有封建官僚都是封建社会的寄生赘瘤,都是贪官污吏,都是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这是其根本方面。所以我建议,给包拯、海瑞为代表的这批封建官僚摘掉“清官”的帽子,并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科学中取消“清官”的概念。但是,对他们又不能完全一律看待,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即如何评价历史人物的问题。如我们肯定岳飞是英雄,并不因为他是“清官”,而是因为他反抗了落后民族金人的侵入,曾对历史起过推动作用。对于海瑞也是一样,他修吴淞江,对当时应天府一带的生产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他不是“清官”。
在历史上从来没有任何一个阶级,比无产阶级更尊重历史,也没有任何一个阶级,能象无产阶级一样,给历史和历史人物以科学的总结和评价。我们决不否认历史是由人来创造的,也不否认个别人物在历史上曾起过一定的作用。我们要遵循毛主席的教导,“从孔夫子到孙中山”给他们以批判的总结,才能
“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才能“指导当前的伟大的运动”。这就要求我们在批判时必须具有无产阶级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又必须和当前的伟大斗争结合起来;而决不能象“清官论”者一样,无中生有的创造一个标准,或者以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评价封建官僚的标准,把海瑞之流拉出来,赞美歌颂一番。这不是批判继承,这是旧东西的复活。因之,我们必须给“清官论”以严肃的批判。
①星宇:《论“清官”》,《人民日报》一九六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以下凡引此文,均不另注。
②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三○二、一四三页。
③《列宁全集》第十五卷,第一八一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三十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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