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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铺法制之轨拓民主之路——全国人大常委会民主法制建设纪实
苏宁发表于 1997-02-28 00:00
第3版(要闻)
专栏:
  铺法制之轨拓民主之路
——全国人大常委会民主法制建设纪实
本报记者苏宁
新年伊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传来消息:因打“一块二的电话费索赔官司”而闻名的福建省龙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龙岩市东城区法律服务所副所长丘建东,状告北京两个公用电话代办点和北京市电话局,索赔两元,因为他们未按规定在节假日和晚九点以后半价收费……
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干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之一何山,疑假买假,购买了两幅假冒的徐悲鸿作品,随后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出售该画的商行。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出售假画的商行退还购画款2900元,加倍赔偿2900元,并赔偿原告诉讼交通费、律师代理费以及法院受理费共476元,两幅假画被法庭收缴。此案在经济界、司法界引起极大反响,因为它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加倍赔偿”的规定提供了司法范例。
社会生活的海洋中泛起的这一朵朵浪花,无一不在向我们昭示,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曾有学者说过,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调整社会生活秩序,是一个现代化国家经济起飞的跑道。而今天,我们正在铺就轨道的基石。
春节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曹志在在京全国人大代表迎春联谊会上郑重宣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初具规模。
早在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伊始,出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第六任委员长的乔石同志就明确提出,要在本届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
四年弹指一挥间。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威人士介绍,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四年来共审议、通过了94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占改革开放18年来制定法律总数的近1/3。其中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决定38件。在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如公司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仲裁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劳动法、广告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拍卖法、农业法、关于修改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等。这些法律是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仅1996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的法律和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就有22件,包括引起中外强烈反响、被誉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里程碑的行政处罚法和新刑事诉讼法。
这位权威人士还透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立法计划,预计到本届常委会任期结束,还将审议、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0件左右。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执行。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工作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6年5月的一天,一位中年妇女走进天津市塘沽区人大常委会,拿出一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潸然泪下,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多亏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们为我主持正义,才使7年的冤案得以纠正!
原来,这位妇女1989年夏天在一次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另一人相撞,交警本裁定对方负全部责任。对方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竟判决这位妇女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审也维持了同样的判决。这位妇女万般无奈之下,于1992年10月找到了区人大常委会。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过问和内务司法室的帮助之下,她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区人民检察院、市检察分院依法提请抗诉后,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律终于还她一个公正。
徒法不足以自行。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4年来,共对14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仅去年四次大会以来就由8位副委员长负责,组织了21个执法检查组,分赴21个省,检查了农业法、教育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和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实施情况。同时各省实行了自查,24个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了汇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高法、高检和各地方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常委会已先后收到中央有关部门的20多件改进执法工作的书面报告。在即将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代表们将听取和审议农业法的执法检查报告。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历史上第一次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它标志着人大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实践证明,历经40多年风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代表国家和人民意志的各项法律制度,为我们铺就了一条通向富强、民主、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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