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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重大事项决定权
发表于 2001-02-28 00:00
第11版(地方人大)
专栏:背景资料
  重大事项决定权
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这些年来的实践,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的范围主要涉及10个方面的内容:
  1.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而决定的事项;
  2.批准政府提请审议的体制改革方案;
  3.决定有关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
  4.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决定对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5.批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重大措施;
  6.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决定;
  7.批准对外开放的总体规划,决定对外开放中的重大问题,批准与外国相应的行政区建立友好关系的协议;
  8.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决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意见而报请人大常委会的重大问题;
  10.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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