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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工伤保险有法可依
王比学发表于 2003-12-31 00:00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今日特约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将于明天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解决工伤保险争议,建立和发展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法律框架。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的“工伤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本报记者采访了我国长期研究劳动法的著名专家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关怀——
工伤保险有法可依
本报记者王比学
  记者:请你分析一下当前我国的工伤现状。
  关怀:现代化的工业生产给人类带来了丰富的物质生活,但也随之带来了产业危害——工伤。工伤对于遭遇工伤伤害的职工来说,则是一场灾难,轻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重者甚至失去了生命,给职工个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无限的痛苦。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每年工伤死亡人数超过2万人,工伤造成残疾的人数超过10万人,已经确诊为职业病的40多万人。这一切都充分说明工伤严重地影响了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是对职工严重的打击,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必须予以高度关注。
  记者:我国第一部解决工伤争议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什么现实意义?
  关怀:工伤保险立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早在1951年政务院就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初步建立了对职工伤老病死伤残的保险制度。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职业伤害保险的立法得到了逐步改善,对过去不合理的规定作了调整,扩大了保险范围,进一步明确因工负伤治疗与疗养期间的其他费用及工伤补助及抚恤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特别是劳动关系的不断变化,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伤保险也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同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对促进工伤保险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为了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立法,今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这既是对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经验的总结,又适应了市场经济下的客观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其重要意义在于: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伤保险法制,明确规定了我国工伤立法的宗旨和指导原则,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使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以及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责任,将工伤保险工作纳入更完备的法制轨道之中,有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二、可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保险待遇和工伤认定的范围,可以避免用人单位规避工伤的确认,以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其应当获得的物质帮助。三、有利于及时处理工伤事故。有了《工伤保险条例》,可以减少有关工伤问题争议的扯皮现象和矛盾迟迟无法解决的问题。
  记者:法规出台关键在于落实。作为研究劳动法的专家,您认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应注意哪些问题?
  关怀:《工伤保险条例》在实际生活中要发挥良好的作用,还有待于社会上对它的贯彻实施予以高度的关注。
  一、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落实劳动保护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不得违章操作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在工伤保险方面一定要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职工应当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在遇到工伤时,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提交有关材料。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工会应重视对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工会应认真负责,了解和关注《条例》的贯彻实施状况,切实起到监督的作用,以保障职工权益不受侵犯。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关键,应当认真做好工伤保险事务,依法征收工伤保险费、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核定工伤保险的待遇、为职工或职工亲属提供咨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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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三大变化
马佳蔡文清傅洋
  ●个体户首次纳入保险范畴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涵盖了所有企业,特别是将乡镇企业纳入了统筹范围。同时,第一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
●上下班遇车祸算工伤
条例明确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对于受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不仅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而且不受事故责任的限制,即职工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均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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