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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共中央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
发表于 1948-02-29 00:00
第1版()
专栏:
  中共中央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
(一九四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一)根据各地最近数月的报告看来,各解放区,除了去年秋季人民解放军由防御转入进攻以后解放的新区以外,在所有老区与半老区中,大致应分为三类地区,并应根据三类地区的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工作方针。
甲、第一类地区,是土地改革较为彻底的地区。其中,大多数地区,是经过了减租减息、清算斗争和一九四六年五四指示以后的土地改革;一部分地区,经过了清算和土地改革;而陕甘宁的一部分地区则经过了一九三七以前的分地及一九四○年的归地。在这些地区,土地已经平分,封建制度已不存在,农民各阶层占有土地的平均数相差不多。阶级情况,除了东北及其他平分不久的地区尚有不同外,地主与旧式富农均比过去大为减少,且有已下降为劳动农民或贫民者,但尚有一小部分地主旧富农占有较多较好的土地财产。这类地区的工作干部有许多人占有较多较好的土地财产。这类地区,新富农已经生长,且有多过旧富农者。中农在这类地区已发展为多数,从乡村人口的百分之五十到八十上下,其中,新中农占很大数量,有达一半以上者。中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一般超过贫雇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约二分之一上下。贫雇农变为少数,从百分之十到四十上下,其中尚有若干未彻底翻身者,亦有由地主旧富农下降为贫农者。这类地区,应被认为土地已经平分,决无再行平分的必要。留下的问题是在较小的范围内,用抽补方法调剂土地及一部分其他生产资料,使尚未彻底翻身的贫雇农从地主旧富农尤其是占有超过农民很多的土地财产的干部家庭那里补进土地及其他必需的生产资料。如果需要抽出新富农甚至一部分富裕中农的土地时,必须取得被抽者的同意,方可抽动。绥德黄家川的典型经验(即由新华社广播),可以大致应用于这类地区。
乙、第二类地区,是土地改革尚不彻底的地区。其中,一部分地区,经过了减租减息,清算斗争与五四指示后的土改;另一部分地区,经过了清算和土改,但均由于各种原因,例如领导方针动摇,党内不纯,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及战争情况等,致使土地平分尚不彻底,封建制度尚有残余,农民各阶层占有土地的平均数相差较大。阶级情况,地主旧富农较第一类地区为多,大都仍占有较多较好的土地财产。工作干部中许多人占有较多较好的土地财产。新富农尚不多。中农占人口的少数,约为百分之二十到四十上下其中新中农亦占少数。中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因减租清算致土地转移的结果,一般超过贫雇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达一倍上下。贫雇农仍占多数,从百分之五十到七十上下,其中多数尚未彻底翻身。这类地区,应被认为平分已大体实施,但不彻底。因此,一般地也不是再来一次全面的平分,而是实行在较大范围内的调剂。只在某些特殊地方,在多数农民要求并取得中农同意的条件之下,应当重新平分。由于这类地区贫雇农人数最多而土地平均差额又较大,单动地主旧富农及干部的土地财产,一般不能满足贫雇农的要求,势非抽动新富农及一部分中农的土地不可。因此,凡中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超过贫雇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在一倍上下者,在取得本人同意以后,可以抽出中农的一部分土地,但以不超过其全部土地的四分之二为限度。如此,一方面可使中农波动面不致太大,另一方面仍可保存中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超过贫雇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但又不致相差太大。如果中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超过贫雇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在一倍以上,并赞成平分时,可以实行平分。在这类地区,绥德黄家川经验中所述土改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亦必须注意采用。
丙、第三类地区,是土地改革很不彻底的地区。其中,一部分地区虽然也经过了清算和土改,但是工作很坏。另一部分地区,则是边沿区或收复区,土改工作尚未进行。所有这些地区,土地并未平分,封建制度依然存在,土地关系及阶级情况仅有若干变动,地主旧富农仍占有大量的土地财产,贫雇农仍然是人多地少。在这类地区,完全适用平分土地彻底消灭封建制度的方针。平分的重点,应放在没收地主土地财产及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上面。对于一部分中农的多余土地,必须在取得其同意以后,方能抽出平分。如果某些中农所有土地较一般农民所有土地的平均数只超出百分之十以下者,应不变动。边沿区,如尚带游击性质,应作新区看待,适用中央关于新区土改要点的规定,不应列入此类地区。
(二)不论是平分土地或调剂土地,不但应注重土地数量的差别,还应注重土地的质量、产量及其位置远近的差别;不但应从农村的一般耕地着眼,还应从公地、荒地、黑地、绝户地等着眼;尤其是非法强占的土地财产,分配不公的土地财产及干部贪污或侵占的果实,更应首先注意解决。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平分方针,才能从多方面设法满足贫雇农的要求,而同时又照顾了中农的利益。在平分或调剂土地中,对于在抽动新富农及中农的土地时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取得本人同意一点,甚为重要。如果本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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