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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什么是“土地收益渐减律”?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是否承认它?
发表于 1950-02-28 00:00
因此,马克思在考察对差地租第一形态时,就从关于耕作程序的三种情形来分析,这三种情形就是,由丰度较大的土地进到丰度较小的土地,由丰度较小的土地进到丰度较大的土地,以及以上两种过程的同时并行,彼此交错,或者时而上进,时而下落。
现在,我们再看看马克思对对差地租第二形态的分析。在这里,马克思采取了与李嘉图完全相反的出发点。照李嘉图看来,土地投资收益渐减乃是耕地扩展的基础和前提,而马克思证明了耕地的全部利用,乃是对差地租第二形态的“历史的前提”,即对土地连续投资的收益发生变化的基础和前提。马克思说:“对差地租第二形态的基础和出发点,是对差地租第一形态,这就不但从历史上来看是如此,就是从它在任何一定时期内的运动来看,也是如此。这就是说,对差地租第二形态的基础与出发点是这种事实:即丰度及位置相异的诸种土地,会同时相并地被耕作,或者是,农业总资本会以相异诸部分,同时相并地投用在性质相异的诸种土地上。”(同前书五七○页)
马克思对对差地租第二形态的分析也从三种情形出发:第一种情形是追加资本以不变的生产力的比率投下,即土地收益比例于资本增加额而增加。第二种情形是追加资本以渐减的生产力的比率投下,即土地收益渐减,第三种情形是追加资本以渐增的生产力的比率投下,即土地收益渐增。
这样,从以上的叙述,我们看到,马克思的对差地租的学说并不是建立在“土地收益渐减的规律”上的,他是从完全不同的另外的前提出发来进行了自己的分析。
问题还不仅这样。马克思非但没有接受资产阶级经济学这一“理论”,并且还对李嘉图的土地收益渐减说作了明确的批评。他在对对差第一形态进行分析之后,最后说道:“就韦斯特,马尔萨斯,李嘉图等人来说,尚还有一种关于对差地租的根本错误流行着。他们认为对差地租,必然要以不断向较劣等土地进行或农业生产力不断减退的事实为前提。我们以上的说明,把这个错误推翻了。我们已经知道,对差地租在向较优良土地进行的场合,也能发生,在较优地代替劣等地而处于最下位的场合,也是能够发生的。这就是说,对差地租得与农业上的逐渐改进,结合在一起。对差地租的条件,只是各级土地的不等。在考察生产力发达的限度内,对差地租含有这样的意义,即总地积的绝对丰度的增进,也没有废止这种不等,那宁是增大它,或是任其照样不变,或是略略减少它。”(前书五五六页)
更进一步,在剩余价值学说史这一部著作中,我们还可以看到马克思对李嘉图的这一见解,也曾进行了许多的批评。
剩余价值学说史的第二卷第二篇是专门用来讨论地租的,而该篇的第三章便是评述李嘉图地租学说的。该章的第五节的题目就是:“耕作向更丰沃的土地进行时,地租的变动”。马克思在这里探讨了耕作向丰沃土地进行时的地租总量,地租率,对差地租等的变动之后,得出结论说:“李嘉图如下的见解是错误的,照李嘉图说,对差地租是以这件事为条件,即,由丰沃的矿山和土地,推移到更不丰沃的矿山和土地。换言之,是以劳动生产力的渐减为条件。其实,在过程恰好相反而劳动生产力渐增时,对差地租一样是可能的。是向上还是向下,那是一个历史的问题,和对差地租的本质及存在,是一点关系没有的。向上线和向下线在实际上是交错着,追加的需要会时而由向上线(进向更丰沃的土地,矿山,自然生产条件),时而由向下线(进向更不丰沃的土地,矿山,自然生产条件),得到满足。在这个问题上面,我们的前提常常是:由自然生产条件中一个新的、特殊的种类--不管是更丰沃的,还是更不丰沃的--得到供应的供给,是等于追加的需要,从而,不会在供求比例上引起任何变化……”(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史,第二卷,第二篇,郭译本三八八-三八九页)。马克思在同章内,来研究李嘉图对其通例情形的说明时,也提出李嘉图关于土地收益渐减“规律”的误谬,并指出他的这一论点与他所接触到的实际中间的不能符合一致,以致迫使李嘉图在许多地方修正自己的意见。证明其“沿向下线由更丰沃的地域推移到更不丰沃的地域,这一假定,全然是无根据的”。因为,“如果我们移向比第一个地区更丰沃的第二个地区,依照前提,这第二个地区会是位置更不便利的。……很可能土地的丰度虽然更大了,但是这种更大的丰度,尚不足赔补位置上的更大的不利”。(前书四一八页)马克思批评李嘉图“由农业生产性的绝对减少来说明对差地租。但对差地租并不以农业生产性的绝对减少为前提。”因此,李嘉图的“根本前提自始就是误谬的”,他是犯了“历史的错误”,因为他“承认农业生产力的绝对减低,并把这种减低当作它的发展法则看。”(前书三四八页)
这样,从以上的引证与说明中,我们就可以看到,所谓的土地收益渐减的“规律”,在历史上早就被打倒了,而且打倒这个“规律”的不是别人,正是写资本论的马克思自己。
在马克思把这一学说打倒若干年之后,二十世纪初,俄国也曾经有过一位过去“曾经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的布尔加科夫先生,把“土地收益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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