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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失业与失业救济
石础发表于 1950-06-30 00:00

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具体办法,政务院公布的“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中规定如下:
一、以工代赈:主要是举办市政建设工程,例如浚河、修堤、植树、修理下水道、码头、修建马路、公园等,这些工程的范围是很广的,容纳人数比较多,一般也不需要专门的技术,材料费用所占比例不大。因此,这是一种比较适宜的办法,也是目前救济失业工人的主要方法。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建设局举办了平修土路,清除积土,整理便道,疏浚御河及采石等五项市政建设工程,参加工赈劳动者共计二九、九八七人,共发工赈米一六四、三○○斤。
二、生产自救:这一方法在去冬与今春克服灾荒中收到很大的效果。根据当地情况的需要与自愿的原则,可以组织各种生产合作社,设立工场作坊农场或进行副业生产。这样,就可以把一部分失业工人的家属也组织到生产里面来,减轻失业工人的负担。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有些工人本来是因为他所工作的生产部门,发生一时的相对的生产过剩而失业的,在举办生产自救时,不要盲目的向生产已经过剩的部门发展。否则,便会排挤现有的在业工人,制造新的失业,对于失业工人自己也是不利的。
三、还乡生产:中国城市里的工人,很多是从农村来的,他们是破了产的农民,而且很多到城市里也为时不久。他们熟悉农村的情形,一般都能从事农业劳动,并且与农村中都有亲属、亲戚、朋友等联系,把这一部人组织起来,还乡生产,既可减轻城市负担,又可增加农业生产。自然,还乡与否,主要应该根据自愿,不能使用强迫命令。因此,事前必须进行深入的动员,鼓励他们,并多方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的困难。
四、发救济金:对于以上三项工作,一时尚未参加或不能参加而实际上又真正有困难的失业工人,政府仍然要予以照顾的。即酌量情形,发给救济金,但此项救济金的发放,要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同时,在就业或复工时即行停发。
五、教育训练:这是结合整个救济工作来进行的,以便提高失业工人的政治、文化与技术水平。并根据社会需要,组织转业训练。方式方面,凡参加工赈与自救者采取业余学习,其余可在自愿的原则下,组织集体学习或转业训练,对于部分有革命斗争历史或有相当文化程度的失业工人,可选拔参加干部训练班。
以上这些办法,充分表现了政府对于失业工人切实负责的态度与实事求是的精神,也只有人民自己的政府,才能够具体地与积极地来解决这样严重的失业问题。
资本主义国家有时也若有其事地办理失业救济,然而它们的救济办法,主要是对于失业工人更残酷的奴役,在“义务工役”等名义下,采用军事集中营方式,强迫工人做非人的劳动,过着牛马不如的悲惨生活。资本家有时则戴上虚伪的面具,布施一些残羹冷饭来欺骗与蒙蔽失业工人,借以缓和工人的阶级斗争。
不待说,今天人民政府所实施的救济失业工人的办法,与上述资本主义国家的办法是根本不同的。我们以自愿劳动代替强迫奴役,以教育训练代替欺骗蒙蔽,政府在国家财政极度困难的状况下,毅然拨出四亿斤粮食,作为救济失业工人的基金,并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应设法拨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救济失业工人之用,这都是任何资本主义国家所无法做到的。
全国各阶层人民,必须认清今天城市工人失业现象,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这一困难必须设法克服,因为它对整个中国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失业工人的痛苦就是自己的痛苦,每个人都应该寄予最大的同情。同时,也不能以为政府已进行大力救济而袖手旁观,应该本“同舟共济”的精神,团结互助,继续不断地伸出支援的手,踊跃输将。工商业者应该明了工人与自己的关系最密切,工人为帮助资方解决困难,已经并继续采取增产减薪,轮流回家,自动停薪等办法,尽了他们最大的努力!必须明白工人失业对于工商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在业职工更应明了:“天下工人是一家”,高度发扬阶级友爱。因此,工商业者与在业职工,依照政务院规定,按月缴付工资的百分之一作为失业工人的救济基金,都是十分合理与应该的。
至于失业工人,必须认清这种救济办法的真实意义,认清这是为了克服反动政权遗留下来的困难。认清这种救济工作的基础是政府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与社会广大的同情,不可因此产生片面的依赖思想。应该努力生产,努力学习,艰苦奋斗,自动的多方设法减轻政府的负担,争取情况的好转。
我们的救济办法是正确的,救济基金是稳固的,加以政府对全国私营工商业的好转,正在进行一连串的调整与扶植等有效措施,这就可以保证在全国上下通力合作中,一定能够度过难关,稳步地从救济失业逐渐走向消灭失业的大道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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