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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植物检疫小史
薛金国发表于 1988-01-31 00:00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植物检疫小史
早在十四世纪,威尼斯就首先规定别国船只抵岸时必须经过四十天的停泊隔离期,船上人员经检查未发现流行病,才能离船登岸。随后,不少国家陆续采用了这个规定来控制危险性疾病的传入。从此“四十天”(“Quarantine”)就成了“检疫”的代名词了。随着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各地区之间交往日益频繁,又从人类的卫生检疫发展到对动物进行检疫。
1874年,德国公布了关于进行各种植物检疫的法令,并开始植物检疫工作。
1881年3月11日,在柏林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性的植物检疫植保会议。
1907年英国颁发的《危险病虫法案》,是最早的植物检疫立法。其中规定凡进口的植物材料中带有指定的危险病虫时,都必须在入口港加以销毁。
1910年,加拿大政府订立《加拿大病虫条例指令》。
1912年美国国会通过《植物检疫法案》。
195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在罗马召开国际性会议,订立了《国际植物病史协定》。
1954年非洲国家在撒哈拉大沙漠以南地区订立了一个《植物卫生协定》。
东南亚及太平洋地区的一些国家也于1956年在泰国曼谷召开植保植检会议,订立了《东南亚及太平洋地区植物保护协定》。
我国是在1935年订立并通过《植物病虫害检验实行细则》的,当时由于国力虚弱,植物检疫未能得到足够重视。
解放后,在上海、天津、青岛、广州、大连等重要港口先后设立商检局,负责执行进出口植物检疫工作。1964年,国务院指示,由农业部门管理植物检疫业务。
(摘自《森林与人类》1986年第6期 薛金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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