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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意见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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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0-28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意见
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国务院日前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国务院在批转这份意见时指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对中国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对清理整顿金融机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以促进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授权的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设立金融机构和开办金融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一律为非法经营,要依法予以处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干预。
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规定,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要依法自查、自纠。确需设立的,要重新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报批。
这份《意见》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授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违规和越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清理工作。财政部门办的证券机构必须尽快与财政部门脱钩。其中符合条件、确实办得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证券机构,要按照统一标准,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办成规范的证券公司,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邮政网点办理居民储蓄业务必须符合储蓄机构的设置条件,并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农业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指导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和发展。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
《意见》强调,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典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的审批和业务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典当机构进行清理和规范,对超业务范围办理银行业务的,要限期予以纠正。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同级计划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债券和彩票的管理,在国家下达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内,负责发行债券的审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律不得向社会集资和擅自发行彩票。除国家授权机关批准外,任何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其他国家预算内事业单位、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都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地方财政部门、工商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和投资比例。所有金融机构都必须依法纳税,依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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