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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经济赛场裁判员——第三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侧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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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0-29
第2版(经济)
专栏:

  当好经济赛场裁判员
——第三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侧记
本报记者艾丰
提起法院,谁都熟悉。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院有什么新的职能?处于怎样的地位?我国许多人还比较陌生,就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也在探索。
这是一个已经报道过的案件:上海有一家四川人开的“天府之国”火锅城,聘来四川师傅掌勺,生意越做越红火。另有一家红磨坊俱乐部,打出广告说,二楼设有火锅厅,特聘“天府之国”的四川师傅,发给顾客的餐巾上印有“天府之国”火锅城的标记,门口欢迎顾客的小姐也穿着类似“天府之国”的衣服……于是两家企业之间发生了纠纷。一家说我是搞活经营,一家说这是侵我商号。谁来裁定其中的是非曲直?最后由当地法院依法判定:红磨坊的做法属于不正当竞争,败诉。
这个案例,甚至引起了日本NHK的兴趣,并进行了报道。因为它反映了我国经济生活法制化的重要变化。
历史发展推举出来的角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注目的成果。党的十四大又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新的形势对法院工作提出了什么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法院的同志们在思考。
市场经济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各个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突出特征就是竞争,竞争要有序、有规则,规则要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才有它的权威性。因此,要加速经济立法,要加强经济司法。这就像一场体育比赛,必须制定比赛的规则,同时也必须有足够素质的裁判员来执行这些规则。司法机关,就是这样历史地被“推举”到经济赛场上的裁判员地位。
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迅速进入了这个角色,把经济审判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任务来加以完成。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明确地提出了法院工作要为经济建设服务。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经济审判工作的地位、任务、作用和方法。
今年10月21日至25日召开的是第三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重点研究的是如何进一步坚持严肃执法,改进审判工作、提高人员素质,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运动员都希望有高明的、公正的裁判员。所以,这样的会议,除司法界外,必然要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经济界的关注。
新体制下的不可替代的角色
我国南方某大城市发生了这样一件诉案:该市政府支持主管部门对一违章建筑的合资企业进行了处罚,该企业不服,到当地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裁定,政府的处罚决定主体部分是对的,但部分处罚内容适用法规不当,应予撤销。
北京也有这样一件诉案:一消费者起诉日本的一家名牌公司的电视机质量不合格。法院经审理后裁定:该名牌产品关机后亮点时间在质量合格的范围之内,不属于劣质问题,起诉者败诉。
四川省发生了一起借养海狸鼠骗钱的事件,上当的农民找到政府,最后还是通过法院得到了公正的解决。
这类案件的正确处理,不仅在国内外造成了良好影响,而且显示了法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确实,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许多的经济纠纷是靠政府的行政命令来解决的。但在市场经济已经相当发展的今天,就不同了。改革开放之后,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外资外商的进入,就是国有企业,也逐步实现了政企分开,再用简单的行政命令处理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就难以操作了。而法院的裁决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于是法院就成了不可替代的裁判角色。
从1991年到1994年8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案件263.2万件,涉及的争议金额1787.6亿元。可以说这个工作量是相当大的。
从这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的讲话中,从会议提供的各种案例材料中,记者看到,各级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至少可以概括为这样几条:一、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调节经济关系。三、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四、支持国家的宏观调控。五、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也就是说,在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上,司法部门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记者在采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昌礼、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奚晓明和上海高级法院副院长李国光等同志时,都谈到,与过去相比,人们在遇到经济纠纷时越来越多地想到依靠法律,找法院解决,这无疑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一个新的趋势。
继续提高当好重要角色
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同志在会上用“多、新、难、大”四字来概括当前经济案件的特点。所谓“多”,就是经济案件大量增多。近三年法院受理案件以平均每年增长25.6%的幅度上升。所谓“新”,就是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它们大都涉及一些新的经济范畴和科学技术知识,如期货、股票、知识产权等等。所谓“难”,就是经济纠纷的内容越来越复杂,有些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或规定不完善,以致审理难,执行也难。所谓“大”,就是案件牵扯面大,社会影响大,争议金额也大。
参加会议的同志分析了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往来必然要增多,纠纷也就会增多。二、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时期,各种遗留的问题,也往往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三、法制建设要有一个过程。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之间,必然会发生衔接上的矛盾。四、法律意识的建立要有一个过程。法律意识淡薄下形成的事件,到法律意识增强后,就要诉诸法庭,形成诉讼。五、政府职能的转换,原来相当一部分由政府处置的纠纷,转归为法院审理了。
法院的同志们意识到,正是这样的新的形势,加重了法院的任务,也提高了对经济审判工作的要求。记者在旁听会议过程中,感到法院的同志不仅增强了自己的责任感,而且为更好地完成“经济赛场裁判员”的任务,已经摸到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
他们明确,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要注意抓企业机制的转换,要注意抓市场秩序的建立,要注意配合经济工作的重点,要注意形成改革开放的良好法制环境。
针对“多、新、难、大”的情况,会上逐渐清晰了这样的思路:
要以“快”对“多”。办案既要认真,又要提高效率。还要适当增加经济审判的力量。
要以“高”对“新”。要提高法院审理人员的素质和办案水平。对新型案件要加强研究、总结和交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审判方式的改革。
要以“准”对“难”。“难”既表现为案情本身的复杂,有时更表现为外界的干扰太大。要做到断案准确,判案公正,就必须排除各种干扰,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要以“严”对“大”。严格按照民法程序办案,严格对执法统一的监督指导,严格要求自身,文明执法。这样的裁决,常常可以起到典型示范的作用,审理一个案,教育一大片。
会议上许多同志也谈到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问题,那就是“执行难”:案子判了,但是,败诉的一方往往以各种借口,不执行或不按时执行判决。一些同志谈到,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加强和改进法院自身的工作之外,还应该完善相应的立法,如规定如果不执行经济案件的判决,要视情给责任者本身以相应的处罚,使解决“执行难”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相信“经济赛场裁判员”的作用一定会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如山、秉公办案的良好形象,一定会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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