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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城受害果农得到合理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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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1-01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连续报道

  芮城受害果农得到合理赔偿
本报记者王斌来
8月27日本报第五版刊登题为《“红富士”缘何变海棠?》的记者调查,披露了山西芮城县假红富士苹果树苗一案原委:1991年秋,芮城县果树科学研究所从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购进红富士苹果树苗10万株,分售给芮城县姚百忍等1031户果农栽种。1993年初,经有关专家鉴定,该批树苗实际上均为海棠实生苗。追根溯源,这批假红富士苹果树苗是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从河北遵化市岳各庄东苇店村个体苗木经销户杜宝仓、吴凤财处调进的。目前,此案已引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视。9月29日,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山西芮城县果树科学研究所与姚百忍等1031户果农的代表尚永生(芮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三方经反复协商,对损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9月30日,两个科研所所长董启凤、任斌之与尚永生分别代表当事各方签定了如下协议:
一、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及芮城县果树科学研究所两方向本案最终受害者——1031户果农支付总金额人民币70万元的赔偿金,其中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承担48万元、芮城县果树科学研究所承担22万元。
二、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向果农支付赔偿金的时间为:1994年10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其余28万元于1995年3月31日前支付一次(具体金额届时由各方另行商定),同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芮城县果树科学研究所向果农支付赔偿金的时间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所有赔偿金、补偿金均以现金方式支付,如以其它方式支付,须事先征得受偿方同意。
四、协议约定,该协议由大众—旭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尚公见证并监督实施,以三方代表签字为有效;如果和解协议生效,则果农应向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有关诉讼;如果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各方在本案中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结,任何一方均不得再为本案向他方提出其它权利主张;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一方应承担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其它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谈中,芮城县果树科学研究所、受害果农代表还表示将协助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追究假红富士苹果树苗制造者——遵化市岳各庄东苇店村农民杜宝仓、吴凤财的责任。
                 
中国农科院果树研究所、山西芮城县果树科研所重视舆论监督,很快与受害果农达成赔偿损失的协议,此作法应予肯定。我们希望这一协议能认真执行,并希望各有关方面进一步努力,及早追究假红富士苹果树苗制造者的责任。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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