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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假币以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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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1-01
第9版(经济生活)
专栏:

  发现假币以后
百合
一位顾客在电话局交电话安装费,营业员在厚厚的一叠钞票中拣出一张说是假币,必须没收,要顾客再补交100元。顾客难以接受,先是力争,然后是无奈认倒霉,再掏一张大票了事。临走从营业员手里接过一张凭证,上写:今收到假币一张。
遇到过假币的消费者,结局大都与上面这位消费者类似。一些消费者心存两疑:一是对方认定假币是否具权威性;二是假币有没有可能从没收者手里再次进入流通?为此我们询问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管理司的同志。其回答是:
人民币真伪的最终确认机构是银行,是不是假币,必须由银行来认定;同时各商业服务部门又有协助银行发现假币、收缴假币的义务。收款部门应将可疑钞票先没收,但必须向消费者出具凭证。凭证上应写明该钞票的面值、号码、准备将钞票上缴的银行机构名称等,收据上应有收币单位的公章或收币人签字。这样消费者可以在几天之后持收据去有关银行机构进行查询。由于银行对所有收缴上来的假币均有登记,因此对于没收的钞票,收款部门是否已上缴、钞票是真是假都会得到准确的答复。如果经检验确系误收,银行会返还给消费者。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也避免了假钞再次进入流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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