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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关规定日前发布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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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1-08
第2版(经济)
专栏:

  北京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有关规定日前发布施行
本报北京11月7日讯记者潘岗报道: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近日出台了《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指出,实行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收费的制定或调整,都必须执行市物价局规定的管理权限。对放开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必要时实行国家指导价、最高限价,规定差价率、利润率和提价申报制度等措施加以宏观调控,以防止价格出现暴涨。
《若干规定》明确以下八种价格行为属不正当价格行为:(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上有欺诈行为。(二)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三)在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中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或者虚报用料、工时等欺诈手段,多收费用。(四)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五)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买强卖,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六)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七)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八)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若干规定》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罚办法。对非法获取暴利的,加大处罚力度,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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