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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诱手段非法获取他厂技术资料慈溪机床厂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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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1-11
第2版(经济)
专栏:市场警钟2

  以利诱手段非法获取他厂技术资料
慈溪机床厂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宁波太阳实业总公司在1988年立项开发GT051型输纱器产品,同年12月通过宁波市级新产品鉴定。该产品投产后,市场销路较好,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太阳公司于1992年制订保密制度,并下达文件,将GT051型输纱器的技术资料、经营信息等列为保密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
1992年5月至1993年5月期间,曾在太阳公司技术科任技术员的王绍群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了太阳公司GT051型输纱器的生产用图、销售档案(复印件)和综合计划(1993)各一份,于1993年5月调离宁波太阳实业总公司时,把上述资料擅自带回家中。1993年11月,慈溪机床厂在准备开发新产品过程中,了解到太阳公司生产的GT051型输纱器经济效益比较好,遂于1994年1月4日向王绍群打听并索要有关GT051型输纱器的技术、经营信息资料。同月6日,王绍群把从太阳公司窃取的GT051型输纱器生产图纸、综合计划(1993)、销售档案(包括用户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等)送到慈溪市机床厂副厂长陈卡伟办公室,陈接受后承诺,项目上马后效益好即支付王报酬。
经慈溪、宁波两级工商局共同研究并经请示省工商局,认为太阳公司所有的GT051型输纱器生产用图、销售档案、综合计划,系该公司的技术、经营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该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并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慈溪机床厂以利诱手段非法获取太阳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款第一项“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已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慈溪机床厂尚未使用该项商业秘密,没有造成太阳公司的经济损失,为此,慈溪市工商局责令慈溪机床厂停止侵犯太阳公司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对慈溪机床厂非法获取的GT051型输纱器生产用图、销售档案、综合计划已由慈溪市工商局收缴并返还太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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