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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过欠款难追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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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1-1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生活与法

  法定期限过
欠款难追回
袁希利
1990年3月,吴某向刘某借款1500元,期限为半年。借款到期后,吴某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为此,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1991年2月判决吴某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刘某还款1500元,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第8天,刘某找吴某要钱,吴某说钱不够,过几天还。之后,刘某因忙于做生意而无暇顾及此事。
今年10月,刘某做生意赔本,欠下外债,忽而想到吴某还欠他1500元,便拿着判决书找吴某,吴某仍称没钱。此时,刘某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办案人员发现判决生效距今已达3年之久,遂以超过申请执行时限,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负有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法律文书生效后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这是一个法定期限,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就会丧失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希望广大公民和法人引以为戒。
河南浚县人民法院袁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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