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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提出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坚决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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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1-13
第2版(经济)
专栏:

  劳动部提出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
坚决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劳动部日前就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提出措施,并要求各地劳动部门执行。
劳动部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弹性工资计划。从现在起各省、市、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就要对今年以来弹性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所属地区执行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已经超计划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工资总额的增长。到年末,各省、市、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要汇总分析本地区全年执行弹性计划的情况,并将总结报告于1995年3月31日以前报送劳动部。凡是超过国家弹性计划指标的,要坚决按照国务院《通知》的精神,按超过的工资总额,由财政部门等额增加其上缴中央财政的数额,或等额减少中央财政补贴。
劳动部强调,要坚持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切实做到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核定工资基数、效益基数和浮动比例,同时要特别注意剔除非劳因素带来的收益。在挂钩结算过程中,既挂上也要挂下,凡未增加效益的,都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浮动比例扣减应提工资。亏损企业实行工资与减亏指标挂钩,促进企业扭亏增盈,达不到减亏要求的,不得增加工资或奖金。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不得突破包干基数,或采取其他非工资渠道增发工资奖金。
此外,为了配合银行系统加强对企业工资发放的监督检查,所有企业都要按照国务院规定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劳动行政部门核定的企业实发工资总额计划数,要作为银行对企业现金发放的控制指标之一。对超计划支取工资的,银行一律拒付。对违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坐支、套支现金支付的工资,或采用其它手段变相多发的工资,一律如数扣回,并予以通报。
劳动部还规定,企业要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增加职工工资,建立工资储备金,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严禁在年末突击花钱,脱离经济效益增加工资奖金和分发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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