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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高级决策管理学院违反法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予以严肃处理对其擅自与境外机构联合办班而授予的学位不予承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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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1-13
第4版(要闻)
专栏:

  东方高级决策管理学院违反法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予以严肃处理
对其擅自与境外机构联合办班而授予的学位不予承认
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言人日前发表谈话指出,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东方高级决策管理学院违反国家教育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同美国夏威夷“远东高级研究学院”在我国境内举办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性质的“研究生班”,严重干扰了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正常秩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法对此事进行了严肃处理。
据介绍,东方高级决策管理学院系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同意设立的非学历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无权亦不具备条件开展研究生教育工作。但学院负责人自1989年以来以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的名义,先后在北京、山东、辽宁等地,和美国“远东高级研究学院”联合举办“决策管理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班”,并擅自授予美方学位,还以每名学生2万多元人民币的高额收取学费,带有明显的营利性质。而美国“远东高级研究学院”只是在夏威夷注册的一个机构,不是正规的高等教育办学实体,也不具备进行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条件。
为纠正这种错误做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曾于去年4月要求这个学院立即停止此类办学活动。但是,这个学院置国家的方针政策于不顾,继续举行并且新办此类教学活动,在全国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制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最近发出通报,阐明了国家的有关政策以及对东方高级决策管理学院办学问题的处理意见。
通报说,任何单位与境外机构联合举办颁发学位证书的办班活动,都必须对境外合作机构进行必要的评估与甄别,并按照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报批。未获批准者,不得举办此类活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我国对其他国家学位进行认可、甄别的国家级执行机构,任何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对国外的学位进行认可。
为维护我国学位授予制度的严肃性,依据我国现行教育法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决定:对美国“远东高级研究学院”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不予承认,证书获得者不得享受我国同级学位证书获得者享有的权益;未经我国学位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举办实质上涉及授予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目前正在举办的此类活动,必须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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