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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验交流暨表彰会在京召开保护妇女权益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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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1-14
第4版(要闻)
专栏:

  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验交流暨表彰会在京召开
保护妇女权益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本报北京11月13日讯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今天联合在人民大会堂召开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验交流暨表彰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慕华、雷洁琼、李锡铭,国务委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彭珮云,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等出席会议。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孟连崑向大会提交了题为《进一步动员起来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而不懈努力》的报告。报告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实施办法,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并加强执法和工作监督,一个保护妇女权益的有机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妇女参政状况有一定改善,政治地位逐步提高。截至1993年底,全国妇女干部已达1189万人,占干部队伍总数的32.16%,比1992年增加59万人。全国党、政、群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中,妇女干部占总数的9.57%,比1992年增加近5000名。1992年到1993年,我国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占21.6%,比换届选举前增加1.6%。
妇女干部队伍结构也有可喜变化。1993年同1992年相比,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女性增加47万多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增加4.2万人。
妇女的劳动权益进一步得到重视和落实。政府劳动部门注意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努力安置女性待业人员;女性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得到重视,下岗女职工的再就业问题有所缓解;一些地方建立了生育基金统筹制度;“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力的现象也引起了重视。分配住房、集资建房、出售福利房等方面的男女不平等问题,开始着手纠正。
妇女的文化素质进一步提高。教育部门努力提高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减少辍学率和失学现象。
严惩残害妇女犯罪,整治社会丑恶现象。各地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了一大批拐卖妇女、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分子,同时开展专项斗争,加强综合治理,查禁卖淫嫖娼,取缔色情服务,净化了社会风气。妇女的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进一步得到维护。较为突出的农村妇女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以及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等权益,已在地方立法中作出了明确具体的保护规定,并制定了违犯规定的惩罚条款。但是,妇女权益不能得到很好保障,甚至受到侵害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看到问题,看到责任,要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长期不懈地抓下去。
会议宣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普遍、全面的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要于1995年4月上旬起重点检查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情况。
会上,彭珮云宣读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表彰决定。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等200个部门(单位)和安徽省寿县“打拐”办公室主任汪精圃等100人,分别被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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