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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通知要求深入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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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1-16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通知要求
深入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
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深入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深入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的意见》指出今年上半年,劳动部和国务院法制局组织对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大部分地区和有关部门对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是重视的。已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许多矿山企业重新修订岗位责任制,规范了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对乡镇矿的管理,多数地区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一些地区对今后开办乡镇矿规定了标准和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标准的坚决不批,逐步把乡镇矿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和单位强调本地区、本行业的特殊性,习惯于过去的做法,不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有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够。这些都是导致目前矿山安全生产出现恶化趋势的重要原因。据统计,今年1至8月全国因矿山事故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上升14.77%。其中煤矿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上升20.11%。
《意见》强调,目前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薄弱,安全生产情况不好、伤亡事故严重的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随着各种经济成份的矿山企业大量开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尤其重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本地区、本行业的矿山安全问题。要继续抓好《矿山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增强执法、守法的观念。这是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把《矿山安全法》宣传到千家万户。各级劳动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对学习《矿山安全法》应有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要订出学习计划,采取培训、考核等方式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切实领会精神。
《意见》提出,要抓紧依法建立矿山安全生产新秩序。一是引导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自我约束机制。二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矿山安全法》赋予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落实到位,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都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意见》指出,现在全国有20多万个乡镇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非常严重。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和地方都有规定,关键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政府要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抓好综合治理。对本地区现有的乡镇矿要分类排队,制定规划,限期整改,不符合《矿山安全法》规定的要坚决关闭。要依据《矿山安全法》制定开办乡镇矿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批。
《意见》强调,对于违反《矿山安全法》的行为,特别是对一些伤亡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各地区对今年以来的矿山事故结案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要通过严格执法,形成有效的威慑力量。各级劳动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矿山安全监督职责,对检查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秉公执法,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加强监督检查,还应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的监督作用,共同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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