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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写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之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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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1-16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
——写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之际
国家海洋局局长严宏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起生效。公约由17个部分、9个附件共446条组成,包括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和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等各项法律制度。公约的内容涉及海洋所有方面和问题,公约是迄今最广泛、最有影响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大法,它的生效,是国际海洋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将对世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公约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酝酿和制订的过程,是世界各国和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经过艰巨的谈判、磋商与妥协的结果。二次世界大战后至70年代初,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海洋资源开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围绕着维护海洋权益和反对海洋霸权展开激烈斗争,广大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改变旧的海洋秩序,建立新的海洋法律秩序。在这样的背景下,联合国1973年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历时9年,于1982年通过了这部新的海洋法公约。公约自1982年12月10日开放签署以来,签署的国家和实体已达159个。我国自始至终积极参加了公约的协商和制订过程,阐述了我国的主张,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并且是最早签署公约的国家之一。目前,已批准公约的国家有67个,满足了公约生效必须有60个国家批准的基本条件。公约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和重视。公约明确规定沿海国有权划定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确立了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自然延伸的原则,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并对防止污染和科学研究活动享有管辖权,确认了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对国际海底资源及其勘探开发进行管理。公约的生效,标志着国际海洋新秩序的确立。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公约的生效,国际上围绕维护海洋权益和争夺海洋资源的斗争仍将是激烈的。
我国既是一个大陆国家,又是一个沿海国。我国海岸线漫长,海域辽阔,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对国家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约有关法律的制度和规定,对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是十分重要的。因此,依据公约的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海洋立法,增强海洋意识和海洋国土观念,以加强对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管理,开发好海洋,保护好海洋,管理好海洋,维护我国的海洋主权和权益,为建立和维护国际海洋新秩序做出我们的新贡献,这是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现在,国内外许多有识之士都广泛认为“21世纪是海洋开发的新世纪”,公约的生效,对我国来说,既是良好机遇,也是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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