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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六部门联合发出意见强调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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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3-0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中央六部门联合发出意见强调
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新华社北京电如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安置和帮助教育,使他们顺利地走上新生之路?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在一份联合发出的意见中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计划之中,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意见说,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既面临挑战,又有新的机遇。一方面,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和人口流动性增强,某些行政性安置、帮教措施落实难度加大;另一方面,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项工作机制的逐步健全,又为安置、帮教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既要充分估计、正确对待这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又要看到这方面的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坚定信心,增强开拓进取精神;既要积极探索安置、帮教工作的新路子,又要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好办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不断调整思维方式,改进工作方法。要由行政手段为主逐渐向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转变;要由部门行为为主逐渐向政府行为、社会行为为主转变;要由引导、提倡为主逐渐向制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为主转变;要着眼于启动安置、帮教对象奋发向上、自强自立的精神,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意见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应重视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把做好这项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能否逐步下降,要作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能力和实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各级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特别是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街道、乡镇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职,要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意见要求劳改、劳教单位对即将回归社会的服刑、劳教人员要加强法律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教育,因地制宜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离开监、所半个月前,须将他们服刑、劳教期间的表现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移交给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对离开监、所三年之内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要建立定期考察和地方反馈制度。意见提出,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对尚未就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开展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并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对参加过待业保险的,劳动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救济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尚未就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应一视同仁,保护其合法权益。并通过有关组织加强教育、管理,落实治安责任制,增强他们守法经营的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继续做好“过渡性”安置实体的试点工作。各地要不断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民政部门要鼓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并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任务,作为评先的一项重要条件。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要会同党政基层组织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对重新违法犯罪的,要从重惩处。派出所要建立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帮教责任制,与干警工作实绩考核、晋级晋职、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切实挂钩。
意见提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大力协作,密切配合。要继续大力提倡工厂、企业和各种经济实体接收、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有关部门要对安置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在生产经营上给予支持,政策上实行优惠。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在分配住房、责任田、社会救济等方面对他们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工会、青年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各种社会群团组织要共同关心、支持、参与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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