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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淳一王叔文报告两法律草案审议结果认为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草案和台胞投资保护法草案基本可行,建议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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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3-03
第4版(要闻)
专栏:

  项淳一王叔文报告两法律草案审议结果
认为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草案和台胞投资保护法草案基本可行,建议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王叔文今天分别向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这个委员会关于两个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两个法律草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草案、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草案。
项淳一和王叔文在报告中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草案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法律草案印发到有关的省、自治区和中央有关部门,并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座谈,进一步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地方、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补充规定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经过修改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关于补充规定,项淳一说,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了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同时犯有其他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应当明确规定可以判处死刑。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同时,对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处罚规定,也作同样的修改。
有的委员提出,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处罚应当再重一些。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边防、海关等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草案,王叔文说,根据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为:“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应对本法所说的台湾同胞投资的含义作一个明确的界定,本法的适用范围也应只限于台湾同胞的投资活动。因此,建议规定:“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
王叔文说,有的部门提出,对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除了要保护其投资和投资收益外,对投资者的人身安全也应当给予保护。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安全及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有的委员提出,应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再投资就不要限于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他说,草案规定,“台胞投资者在大陆举办台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修改为:“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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